山东临沂,一男子因辅导孩子作业,与妻子发生争吵。闻声而来的弟弟本想劝和,不料随后赶到的妻子妹妹、妹夫却让事态骤变,妹妹见姐姐受气,冲着男子兄弟就是一顿臭骂。混乱中,妹妹和妹夫抄起玻璃杯砸向男子头部,血当即流了下来,红了眼的男子及其弟弟彻底失控,抡起手边的酒瓶、玻璃杯,甚至塑料板凳,向对方疯狂还击。经鉴定,妹妹伤势最重,构成轻伤二级,男子及妹夫均为轻微伤。结果,男子兄弟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2019年初,丈夫李某与妻子朱某像许多父母一样,正在督促孩子完成家庭作业。 辅导作业的过程,不知是因孩子反复出错,还是对教育方式存在分歧,李某与朱某之间的言语逐渐变得尖锐。 起初只是争论题目解法,继而可能升级为对彼此教育态度的指责,夫妻间的争吵从书房蔓延至客厅,音量提高,措辞也愈发激烈。 家中的激烈争吵惊动了亲属,首先赶到的是丈夫李某的弟弟李某甲。得知兄嫂因孩子作业吵得不可开交,李某甲的本意是前来劝和,希望充当“灭火员”,让哥哥嫂子冷静下来。 几乎同时,妻子朱某也联系了自己的妹妹朱某甲,很快,朱某甲与其丈夫杨某也来到了现场。 在李某甲到场试图劝解兄嫂时,最初的夫妻争执实际上“已经停止”。 然而,妻子朱某的妹妹朱某甲未能克制情绪,她对李某及其弟弟李某甲进行了激烈的言语攻击,瞬间重新点燃了所有人的情绪,并将矛盾从夫妻之间,引向了两个小家庭之间。 朱某甲的丈夫杨某,为了维护妻子,也与李某发生了撕扯,场面彻底失控。 面对对方的攻击,李某及其弟弟李某甲的反应已不再是防卫或制止,而是激烈的报复。 兄弟二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并持酒瓶、玻璃杯、塑料板凳等物品,向朱某甲和杨某还击。 一时之间,原本温馨的家庭空间,变成了混乱的斗殴现场。 冲突平息后,留下的是一片狼藉和数名伤者。 后经法医鉴定,妻子朱某的妹妹朱某甲,头部、眼部、腰部多处受伤,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妻子的妹夫杨某,头部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丈夫李某,头部被玻璃杯打伤,损伤程度同样评定为轻微伤。 正是朱某甲“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使得本案的性质从普通的互殴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 2019年5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李某、李某甲兄弟二人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朱某甲轻伤二级的后果,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二人刑事拘留,随后执行逮捕。 与此同时,对于妹夫杨某殴打李某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李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指出,在案发当日,李某、李某甲与被害人朱某甲、杨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情绪失控,进而升级为互殴。 在此过程中,李某、李某甲主动采用拳打脚踢,并持酒瓶、玻璃杯、塑料板凳等物品,持续殴打被害人朱某甲、杨某的头部、眼部、腰部等要害部位。 李某、李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此类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的后果,仍积极实施,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并非仅为制止侵害或出于无意。 关键是,李某、李某的殴打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朱某甲头部、眼部、腰部多处受伤,经临沂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达到追溯标准。 法院认为,李某、李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亦是对其行为性质的法律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对于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朱某甲不当的辱 骂行为,是导致双方矛盾从家庭内部口角转化为两个家庭之间激烈冲突,并最终引发互殴的直接诱因和催化剂。 被害人的行为,违背了处理家庭纠纷应秉持的理性、克制原则,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甲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相较于无端滋事、蓄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宽宥性。 此外,李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坦白,且认罪认罚,反映出其一定的悔罪意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甲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