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开车没注意,撞坏村里道路的限高杆,考虑到限高杆价值不高,报保险的话

辨案析历 2026-01-31 15:05:28

浙江金华,男子开车没注意,撞坏村里道路的限高杆,考虑到限高杆价值不高,报保险的话保费会上涨,他就给老板拍了张照片,然后开车驶离现场。不成想,村里刚好有监控,报警找到男子后,要求他先支付20000元押金,等修完后再退钱。事后,村里维修限高杆花费5000元,给村民补偿扣押7500元,只能给男子退还7500元。男子不乐意,找来记者质问村书记,凭什么扣他的7500元,依据是什么?村书记:开会决定的一分钱都不退,给你退7500元已经是让步了,不服去走法律程序。 1月15日早上6点半,天还没大亮,外面还是灰蒙蒙的一片,刘先生已经开车出发,他要去租住的村子对面去施工。 这天,他开着一辆平板车,车上还稳稳地载着一台挖机。 刘先生开着车只顾看路况,完全没注意到村子路口立着一根2.8米的限高杆。 他车子的总高度大约有3米,由于天色太暗,再加上这是他第一次走这条路,压根就没留意到限高杆的高度限制。 只听“砰”的一声巨响,限高杆被撞断了,横杆一半掉在地上,另一半还晃晃悠悠地悬在半空。 撞杆的瞬间,刘先生心里“咯噔”一下,有点慌了神,不过他很快就镇定下来,琢磨着这事儿也不算大,维修费应该花不了多少钱。 他考虑到,要是报警走保险,第二年保费肯定得涨,不划算。 于是,刘先生只是在工作群里发了张现场照片,简单地跟领导汇报了一句“把限高杆撞坏了”,然后就开着车离开了。 可刘先生没想到,村里通过监控很快就找到了他的车。没过多久,他就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让他回去和村里协商处理这件事。 刘先生心里有点忐忑,但还是硬着头皮去了。 到了村里,工作人员提出,让他先交2万块钱作为押金,还承诺等限高杆修好之后,扣除维修费,剩下的钱会退还给他。 刘先生虽然觉得有点多,但毕竟他肇事逃逸在先,本来就不占理,想着能尽快解决问题,也就答应了。 当天上午9点半,他通过房东向村里转交了这20000块钱。 限高杆很快就修好了,村里告诉刘先生,维修一共花了5000元,刘先生还盘算着,那剩下的1万5应该能退回来。 可没想到,村里却说这1万5不能全退,要扣下7500元作为“补偿款”。 刘先生一下子就懵了,忙问这笔钱是凭什么收的,有什么依据? 村里的人一会儿说是“罚款”,一会儿又解释是“给村民的补偿”,说得含含糊糊。 刘先生越想越觉得莫名其妙,他觉得赔偿维修费是理所应当的,可这额外的7500元,根本就没个合理的说法。 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就找来记者帮忙沟通。 记者和刘先生一起找到了村里的书记,就像要个说法。 没想到,村书记态度挺强硬,当时刘先生撞了杆子就走了,我们查到车之后,本来有村干部主张一分钱都不退。 我的意思已经是退一半给你,这已经算是让步了。撞坏了限高杆,难道修回去就完了?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吗? 至于那7500元,村里坚持认为是合理的补偿,还建议刘先生如果不同意,可以走法律程序。 双方谈了很久,还是谈不拢。刘先生对这7500元赔偿款终究不服气,只能通过法律来讨个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刘先生驾车撞坏限高杆,构成财产侵权,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中维修费用为5000元,此为直接财产损失,刘先生依法应予赔付。 至于村委会主张的7500元补偿款,无证据证明属于限高杆损坏产生的直接损失或法定合理间接损失,超出法定赔偿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刘先生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先生因疏忽未注意限高杆,存在过错,且肇事后驶离现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侵权责任以填补实际损害为原则,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以“罚款”或“村民补偿”名义擅自扣划款项。 其“开会决定不退7500元”的行为,既无法律授权,也超出民事侵权赔偿的合理范畴,该扣划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刘先生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多扣款项。 因此,刘先生只要勇敢的起诉,这7500元一定能够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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