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后悔了吧!9月18日天津一男子去河北钓鱼时,明知周围有很多钓友,仍然选择使用“飞锚”铅坠,结果意外砸到他人眼睛,造成重伤二级,而他因此付出了这样的代价![无辜笑] 张某当天下午抵达钓点时,现场已聚集约20多名钓鱼爱好者。按照渔具说明,“飞锚”铅坠适用于开阔无人水域,其设计特点是抛投距离远但铅坠连接不够牢固,在人员密集区域使用这类装备,存在铅坠脱落伤人的风险。 张某收竿时由于操作手法不当,“飞锚”铅坠从连接处脱落,击中距离约3米外一名钓友的左眼,受害者立即倒地,现场钓友拨打120将其送医。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受害者左眼球破裂,视力从1.0下降至0.1,经评定构成重伤二级,根据我国刑法,重伤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 事发后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整个过程,他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医疗费及赔偿金共计10万元,获得书面谅解,但由于伤害后果严重,案件仍被移送检察院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基本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主观过错程,。检察院认为张某明知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该类钓具存在安全风险,仍然继续使用,主观上存在过失。 辩护人则强调,张某并非故意伤害,事故具有偶然性,且积极承担责任,同时提出现场其他钓友也在使用类似装备,说明大家对风险认知普遍不足。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综合考虑其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缓刑意味着张某在2年考验期内不需入狱,但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行为将执行原判。 这起案件为户外运动爱好者提供了警示,任何看似安全的休闲活动都可能潜藏风险,关键在于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装备说明规范操作,在合适的环境中进行相应活动。 网友么议论纷纷: “钓鱼用飞锚竿本来就是高风险操作,人多的场合真不能用,这下好了,赔钱又判刑,太不值了。” “重伤二级可不是小事,听说可能构成伤残等级了,十万赔偿真的不算多,光是后续治疗可能都不够。” “判一缓二等于实刑不用坐牢,但案底是跟一辈子了,以后子女考公参军都可能受影响,代价太大了。” “作为钓友说句公道话:这种铅坠甩出去根本控制不住,我见过类似的,真的像子弹一样快。” “主动投案和赔偿谅解救了了他,不然肯定实刑。法律还是给了悔改机会的。” “建议钓鱼协会加强安全宣传,很多新手根本不知道某些装备的危险性。” “看完不敢乱用装备了,本来以为最多赔钱,没想到还要负刑事责任,真是活到老学到老。” 您觉得这类事件中,哪方面的责任最需要引起重视,是个人安全意识不足,还是装备销售缺乏风险提示,或者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 官方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下暴露了,不仅父母知道了,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河北一女子从小就有个怪癖,每次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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