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在闺蜜婚礼上当伴娘,跟闺蜜站在沙发上拍照时,沙发向前滑动导致女子后仰摔

胡究法 2025-10-09 22:11:10

陕西,女子在闺蜜婚礼上当伴娘,跟闺蜜站在沙发上拍照时,沙发向前滑动导致女子后仰摔倒。结果悲剧了,女子被医院诊断为右尺桡中段骨折,可女子当时拒绝住院治疗,仅用石膏夹固定。又过了3个月,女子去医院复查,复查结果为右上肢运动功能障碍、肌肉萎缩等。由于赔偿事宜没有谈拢,女子将闺蜜、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2.8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秦某与黄某是好闺蜜,2022年10月1日是黄某大喜的日子,黄某特意邀请秦某来给自己当伴娘。 秦某考虑到两个人关系非常好,爽快的答应了下来。 结婚当天,秦某来到了黄某入住的酒店,根据结婚的流程,有伴娘和新娘拍照的环节。 拍照的时候,黄某、秦某以及另一名伴娘站在沙发上进行拍照,结果没想到,沙发因为向前滑动,导致三个人互仰摔倒,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 其中秦某受伤最为严重,被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尺桡中段骨折(尺骨粉碎性)。 医生给出的建议是住院治疗,不过遭到了秦某的拒绝,医生仅对其手臂进行石膏夹板加固的治疗方式。 2023年2月1日,秦某来到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右上肢运动功能障碍;右上肢感觉功能障碍;右前臂肌肉萎缩等。 也就是说,秦某的手臂病情越来越严重了,对于日后的工作也产生了影响。 对此秦某难以释怀,找到黄某索要一定的赔偿,双方因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秦某遂将黄某以及涉事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8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秦某受邀担任黄某婚礼时的伴娘,在拍照过程中意外受伤黄某是否存在一定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新娘作为婚礼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着为参加婚礼的宾客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的义务。 在婚礼过程当中,宾客因此造成损害的,婚礼举办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秦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不顾医生的劝阻,拒绝入院治疗,导致自己病情延误,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秦某没有对自己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且在事情发生之后没有遵从医生的建议,导致自身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这么判! 法院认为,秦某受邀参加黄某的婚礼,黄某作为婚礼的组织者以及受益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秦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沙发上拍照存在风险后,属于防范,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关于秦某提出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摔倒与酒店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由黄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黄某25214.42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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