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一女子意外怀孕后,因男友不想结婚,也不想要孩子,两人协商做了引产手术。结果在事后,女子起诉男友,称其在交往过过程中没有做安全措施,这才导致她意外怀孕后引产,要求男友赔偿相关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安某与男子田某是情侣关系,两个人在确定关系,不久后开始了同居生活。 2023年4月,安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由于田某当时并不愿意结婚,而且也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经过两个人的协商,安某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做完引产手术后不久,安某与田某因为生活当中的琐事爆发过矛盾。情绪激动的安某,甚至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后对两个人进行调解,并出具一份受案回执。 可是打破的镜子很难再复原,也因为此事,安某彻底看清了田某的真实面目,想到自己与田某相处的这段时间里,自己过得并不幸福。 如今却再次因为田某在交往过程中不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自己怀孕并引产,给自己的生理和心理均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于是一直诉状将田某诉至法庭,要求田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如果因为田某给安某造成生理以及心理上的侵害,安某是有权要求田某进行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当中,由于安某在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该手术势必会对安某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侵害,并可能导致安保待术后情绪焦虑。 上述两点均属于真实发生,田某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面对安某的控诉,田某辩称,关于遗产费用,田某已经赔偿了9000元,其中8200元为转账,800元为现金。 不过对于田某的主张,安某并不认可,认为这是田某用于偿还债务,应该与此赔偿区别分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安某要想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虽然安某提交了相关的转账记录,还拿出了两个人之间的欠条。 不过以上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来往,并不能证明两人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安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不采取安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自己怀孕,还可能会对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应该承担引产后的后果。 而铁马对于自身行为不够谨慎,存在疏忽大意,放任不管的情况,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另认定安某相关的损失为12467元,由于田某已经赔偿了8200余元,遂驳回了安某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北京大兴,一女子意外怀孕后,因男友不想结婚,也不想要孩子,两人协商做了引产手术。
胡究法
2025-10-10 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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