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一辈子没结婚,去世后,他的大姐、二姐公证后继承其遗产,二姐的儿子整理遗物时发现舅舅留下一份遗嘱,房子、股票、银行存单都归他一人继承,于是,男子把遗嘱照片发给母亲,由母亲转给大姨,不料,大姨不认可,认为遗嘱里“外甥”写成了“外孙”,“李炯”写成了“李烔”遗嘱应当无效,法院判决有亮点。 2022年5月19日,张先生去世了,他这一辈子没结婚,也没孩子,父母也早早离世了。 张先生去世后,留下不少财产,房子、股票什么的。 他的两个姐姐张大姐和张二姐觉得弟弟去世后,遗产就应该由她俩平分。 于是,姐妹俩去公证处办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显示张先生的遗产由她们俩继承,之后姐妹俩还分了部分遗产。 可没想到,2023年3月11日,张二姐的儿子、也就是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张先生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让他有些意外,亦有些感叹舅舅的良苦用心。 这份遗嘱上写着,张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还有银行存单、股票、邮票等所有东西,在他去世后都由“大外孙李烔”一个人继承,其他人没资格干涉。 李炯看完遗嘱心里不禁酸楚,回想起和舅舅相处时的点滴,他心里很是感动。 同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告诉母亲张二姐,我发现了遗嘱并且接受遗赠,还把遗嘱照片发给了张二姐。 当天,张二姐觉得这事得告诉姐姐,于是,她又将儿子李炯发给自己的照片和内容转发给了张大姐。 有时候,再亲的亲人在钱财上面一时存有贪心,那么矛盾也就来了,张大姐看到妹妹发来的遗嘱,知道外甥李炯要继承张先生那么多的遗产心里突然不平衡了,她不认可遗嘱里的内容。 张大姐是有理由的,她觉得张先生从来没跟别人说过有这份遗嘱,也没把遗嘱和重要文件放在一起,这遗嘱可能不是张先生真实想处理财产的意思。 而且还有重要的一点,她仔细看了遗嘱里竟然有错别字,“外甥”写成“外孙”,“李炯”写成“李烔tóng”,落款日期也不符合要求,所以,她认为遗嘱不应该有效。 另外,张大姐还说李炯没证据证明他在知道能继承遗产后的60天内,表示过要接受遗产。 可李炯觉得这份遗嘱是舅舅张先生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且,自己也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产了。 所以,张大姐和张二姐之前在公证处做的法定继承不算数,遗产应该由自己按照舅舅留下的遗嘱来继承。 原本的亲人因为一份遗嘱最终闹上了法庭…… 1、张大姐认为,李炯没证据证明他在知道能继承遗产后的60天内,表示过要接受遗产。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这件事中,李炯在2023年3月11日发现了遗嘱,3月13日就通过微信向张大姐和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还提供了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这表明李炯在知道接受遗赠的60天内,表示接受舅舅张先生的遗产。 假如,要是李炯没有在这60天内表示接受,按照法律规定,就等于他放弃了这个遗赠,不能再继承遗产了。 所以,受遗赠人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表明自己的态度。 2、张大姐认为遗嘱中有错别字,不该有效,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这起案件里,张先生留下的遗嘱中把“李炯”写成“李烔”,把“外甥”写成“外孙”。 不过法院考虑到张先生的受教育程度、沪语和普通话发音差异,而且张先生也没有外孙,也没有和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戚。 所以,法院认定遗嘱里说的“大外孙李烔”就是李炯。 这说明错别字不一定让遗嘱无效,只要不影响理解张先生想让外甥李炯继承财产的真实想法就行。 3、李炯认为张大姐、张二姐的公证处所做的法定继承无效,自己有权按照舅舅留下的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法律规定,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如果有有效的遗嘱存在,那么遗产的分配就要依照遗嘱来进行,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留下了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在他去世后,房产、银行存单、股票、邮票等所有财产由“大外孙李烔”(实际为李炯)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 这就意味着,法院只要认定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而不是按照之前公证处作出的由张大姐、张二姐二人继承的法定继承方式。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 张大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上海,男子一辈子没结婚,去世后,他的大姐、二姐公证后继承其遗产,二姐的儿子整理遗
福康说案例
2025-10-18 12: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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