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先生在2022年因病去世,张先生的两个姐姐通过公证分割了他的遗产,但在整理遗物时,张先生的外甥李某意外发现了张先生的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明将所有遗产留给外甥。于是,李某联系了大姨(张大姐)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但大姨却拒绝承认遗嘱的有效性,认为遗嘱中的“大外孙”与“外甥”不符,且日期和姓名也不准确。最终,李某不满大姨的态度,决定将大姨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张先生没有妻子和子女,父母也早已离世,只有两个姐姐——张大姐和张二姐。张二姐有一个儿子李某,张先生和李某关系一直很好,李某从小就陪伴在张先生身边,尤其在张先生因病住院期间,李某几乎是全程照料。2022年5月,张先生因病去世,他的两位姐姐为其办理了丧事,并在公证处对张先生的遗产进行了继承公证。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张先生的两个姐姐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在张先生去世后的不久,李某在整理遗物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封自书遗嘱。这份遗嘱明确写道,张先生将一套房产、银行存款、股票、邮票等一切财产留给“大外孙李烔”继承,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5日。李某看到后感到震惊,因为遗嘱中提到的“大外孙李烔”明显是自己——张先生一直称自己为“大外孙”,而李某的名字是“李炯”。李某认为张先生确实是将遗产留给了自己,于是他立即联系母亲并将此事告知张大姐,希望能够得到继承权。然而,张大姐并不认同遗嘱的内容,她认为遗嘱中的“大外孙”并不是指外甥,而是指外孙,并且张先生所写的名字与李某不符,加之遗嘱中的日期有误,因此认为遗嘱无效。 张大姐的拒绝让李某感到愤怒和困惑。在多次尝试通过沟通调解无果后,李某决定将大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并依此继承遗产。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如何认定这份有瑕疵的遗嘱呢?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份遗嘱的有效性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只要符合这些基本要求,自书遗嘱就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张先生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是张先生亲笔写的,并且签名和日期都清楚可见。因此,尽管遗嘱存在错别字等问题,法律上依然可以认定其有效。 其次,遗嘱中的“大外孙”和“外甥”称呼的混淆,是否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呢?根据法院的判定,张先生一生未婚无子,所以他并无外孙。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在遗嘱中提到的“大外孙李烔”应该是指李某。法院还指出,上海方言中“外甥”和“大外孙”的称呼容易混淆,可能是张先生因口音的原因而不小心将“大外孙”写成了“大外甥”。而且,李某的名字“李炯”与遗嘱中写的“李烔”仅在字形上有微小差别,且亲属间常用称呼不同并不影响遗嘱内容的本质含义。法院通过审查和推断,认为张先生的遗嘱实际上是在指李某作为继承人。 接下来,关于遗嘱中的时间问题。遗嘱的日期为2022年4月5日,但张大姐指出该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认为,尽管遗嘱中的日期并非完全准确,但结合张先生办理房产的时间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能够合理推测出张先生是在2022年之后书写了这份遗嘱。因此,时间上的错误并不构成遗嘱无效的理由。 最后,关于李某是否在知道遗嘱内容后的60天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继承或者受赠的事实后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明确表示。李某在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在2日后通知了张大姐,表示接受遗赠。因此,李某的接受表态符合《民法典》关于受赠人接受遗赠的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遗嘱中存在错别字和时间错误,但仍能清晰表明张先生的真实意愿,且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权依据张先生的遗嘱继承遗产,驳回了张大姐的诉讼请求。张大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一案件不仅涉及到遗嘱效力的法律认定,还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如何规范遗嘱的书写,并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时,它也警示人们,在面对家族遗产的继承时,法律条文和证据至关重要,合理解释和推理往往能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判。
上海,张先生在2022年因病去世,张先生的两个姐姐通过公证分割了他的遗产,但在整
深度程磊
2025-10-20 16: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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