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70多岁的王某卫与未婚妻李某梦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两人并未领结婚证,但感情深厚。李某梦去世后,留下了92岁的母亲顾奶奶。王某卫继续照顾顾奶奶,尽心尽力为她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顾奶奶深感王某卫的恩情,在去世前将两套房产、355万元存款和利息赠与王某卫,并签署了赠与合同。然而,王某卫在办理过户时,却遭遇了一个不速之客——顾奶奶的外甥女张某芳,她突然要求争夺遗产,声称赠与合同无效,并将王某卫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李某梦去世后,顾奶奶由于年迈瘫痪,生活无法自理,王某卫决定继续照顾顾奶奶。在这段时间里,王某卫不仅照顾顾奶奶的起居,还承担了她的精神慰藉,每天按时送饭、照顾她的生活细节。顾奶奶看在眼里,感激在心中,最终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王某卫。两个月后,顾奶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了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将两套房产和355万元存款赠与王某卫,条件是他继续照顾自己。合同签署后,王某卫继续履行照顾顾奶奶的责任,并在顾奶奶病危时签署手术同意书,安排好顾奶奶的后事。 然而,王某卫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的工作人员告知他,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在场,而顾奶奶已经去世,手续无法继续办理。此时,一名自称是顾奶奶外甥女的张某芳出现了。张某芳带着一张照片,宣称自己是顾奶奶的亲戚,并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张某芳的出现让王某卫感到困惑和不解,因为他从未听说过这个亲戚。经过一番对话,张某芳明确表示,要争取一份顾奶奶的遗产,认为赠与合同无效,主张自己有权继承。 在法庭上,张某芳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认为王某卫与李某梦并未领结婚证,王某卫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他无权继承顾奶奶的财产。然而,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站得住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本案中,顾奶奶与王某卫签署的赠与合同符合这一规定,且双方都签署了合同,公证处也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的内容明确、合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不受王某卫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影响。 其次,关于张某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去世后,其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张某芳的母亲与顾奶奶是亲姐妹,张某芳自然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减少分配份额。 在本案中,张某芳与顾奶奶多年未有联系,顾奶奶瘫痪在床期间,张某芳不仅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连面都没有露过,更不用说为顾奶奶提供任何赡养费或生活支持。因此,张某芳虽然具有代位继承权,但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继承中显然应该被排除或减少份额。 与张某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王某卫在顾奶奶病重期间一直承担照顾责任,无论是在日常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支持方面,他都倾注了巨大的心血。王某卫不仅为顾奶奶提供了日常的饮食和照护,还为她安排了最体面的丧事,费用不菲。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卫的贡献不可忽视,他应当依法享有顾奶奶的财产。 法院在审理时,重点考虑了赠与合同的效力及张某芳的赡养情况,最终作出了有利于王某卫的判决。法院认定,顾奶奶签署的赠与合同有效,王某卫有权继承顾奶奶的财产。同时,张某芳尽管有代位继承权,但由于她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决定不予分配遗产给张某芳。法院还判决张某芳承担诉讼费用。 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也强调了对赡养义务的重视。在继承案件中,单纯的血缘关系并不能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是衡量继承权分配的重要标准。王某卫用十多年的时间照顾顾奶奶,在顾奶奶去世后,他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体现了情感和法律的结合。张某芳虽然有继承资格,但由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最终失去了继承权。 王某卫最终胜诉,张某芳的贪心遭遇法律制裁。这个案件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保障,更是对家庭责任和情感的深刻反思。
湖北,70多岁的王某卫与未婚妻李某梦一起生活了十多年,两人并未领结婚证,但感情深
深度程磊
2025-10-20 17: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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