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福建福安,一城管街头与一名老人发生口角,而后情绪激动,奔向老人。

律安说法 2025-12-26 10:37:20

“冲动是魔鬼!”福建福安,一城管街头与一名老人发生口角,而后情绪激动,奔向老人。老人见状当即将双手抱在胸前作防御状,哪曾想和城管力量悬殊,还是被城管撞翻。 网传视频显示,老人被撞倒时,是呈后仰状倒地,后脑勺重重摔在地上。 据悉,事发后老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城管也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人说城管不是被逼急了,怎么会这样! 还有人说,这是杀人,而不是伤害。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条,城管执法得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还得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意思就是,城管执法不光要合法,还得讲文明,绝对不能暴力执法。 拿本案来说,也就是说城管身穿执法制服,代表的就是不是个人,不管老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不管老人与城管吵得多凶,城管都应该依法办事,而不是朝老人“动手!”。 2、其次,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的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性命。 这里的故意包括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为之,行为人为达成损害目的而去故意实施行为;后者是指明知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仍然为之,对损害后果不期望也不反对。 具体到本案,涉事城管故意用身体冲撞老人,再结合老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至少可以认定涉事城管具有伤害老人的故意。 实践中区分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往往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从双方的关系之间,有没有深仇大恨;是否使用工具,所使用工具的危险性以及打击次数、部位是否是受害人身体的重要器官;犯罪后的表现,逃跑还是立即实施抢救等等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从事发原因和涉事城管所采取的手段来看,将涉事城管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比较恰当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事城管一时冲动之下,将面临的后果可想而知。 3、再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也就是说,涉事城管一旦获罪,还将被开除公职。 还应当注意的是,除了面临刑事责任,被开除外,涉事城管还要赔偿老人的家属相应的损失。 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用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要国家赔偿。 要是涉事城管的行为被认定是执行职务,老人的家属还可以依法向涉事城管所属的城管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4、最后,城管执法的初衷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大家的公共利益,结果却因为个人情绪,一时冲动,酿成这样害人害己的悲剧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要控制好脾气,多一点耐心,依法文明执法,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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