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在女友家,双方发生关系后,突发不适,意识不清。女友叫来4个朋友,

韩胤案件 2026-01-20 19:09:27

山西太原,一男子在女友家,双方发生关系后,突发不适,意识不清。女友叫来4个朋友,并在朋友的提醒下,拨打了120急救,之后又取消,5人将男子送回家中离开。4天后,男子家人发现其死亡,男子火化后,家人调取了小区监控,发现男子女友等5人,曾将他送回家后匆匆离开。男子女子将5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3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杨某的老伴已去世多年,4个子女不在身边,他一直是一个人居住。 后来杨某觉得一个人很孤单,就想找个伴儿,到时候身边有个说话聊天的。 之后他认识了李某,两人脾气相投,他们以男女朋友相处,但没有登记结婚。 2023年5月7日上午,杨某去李某家中,两人忍不住发生了关系。 谁知办刚完事,杨某就感到身体不适,李某吓坏了,问他怎么回事,严不严重? 杨某没来得及回答就失去了意识,连话也说不清了,李某顿时慌了神,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只好给自己的朋友打了电话,宋某等4人来到李某家里后,发现杨某不对劲。 宋某提醒李某打120,别真发生危险,李某这才拨打了急救电话。 可他刚联系好急救人员,杨某就醒了,李某又联系急救人员,称病人不需要急救了。 随后,李某又和宋某、张某等人,(张某开车,一直没有下车),将杨某送回了他自己的家。 在杨某意识不清的情况,5人将他扔下匆匆离去,甚至没有通知他的子女。 杨某的家人一直联系不上他,4天后,上门查看才发现他已经死亡。 杨某因为是一个人住,家人以为他是突发疾病去世,悲痛之余并未多想,正常给办理了火化。 事后,杨某的子女调取了小区监控,这才发现,事发当天李某等5人将杨某送回家后离开的情形。 杨某的4个子女不知发生了什么,立即报了警。 警方查看监控后,找到李某、宋某等人询问,并将案件移交检方。 2024年4月16日,当地检方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等人的不作为,与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杨某的4个子女无法释怀,觉得不能让父亲死的不明不白,于是将李某和她的4个朋友起诉到法院。 要求李某、宋某等人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丧葬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1万元。 同时要求,判令李某等5人赔礼道歉。 李某辩称,对杨某的突然不幸去世,感到万分羞愧,也万分抱歉。 可自己只是杨某的女友,在他突发意识不清时,当时完全吓懵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杨某又清醒了,所以才取消了急救,请朋友帮忙将他送回了家。 杨某的去世,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赔偿。 李某的4个朋友称,他们只是李某的朋友,是被叫来帮忙的。 因此,他们并无义务对杨某救护,所以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种情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杨某和李某发生关系后,出现身体不适等危险状态。 而李某作为直接关联人,应对杨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和救助的义务。 李某在男友发生身体不适时,本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而李某非但没在第一时间及时救助。 反而在联系了急救人员后,又取消了救助行为,因此李某违背了这一义务, 而李某的4个朋友,在发现杨某处于危急状态时,应及时劝阻李某对病人进行救治。 但4人反而协助李某将杨某送回家。 他们的行为,相当于默认李某的不作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杨某有生命危险,但未及时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 反而找宋某、李某丙、樊某、张某等,帮忙将杨某送回家,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但本案中杨某的子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亲的死亡与5名被告有因果关系。 因此对他们提出的,要求李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李某等人的行为,给杨某子女造成了精神损害,应给杨某女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与杨某发生关系后,杨某突发不适,李某作为直接关联人,因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 但其拨打120后又取消,且未通知杨某家人,属于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某及4名朋友在杨某意识不清时,未确保其得到有效救治,便将其独自留在家中。 既不符合道德常理,也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所倡导的互助义务。 法律既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也通过公序良俗约束行为符合社会道德。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死亡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 但李某等5人,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以,5人仍需承担精神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5人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子女精神损害费4万元,其他4人各赔偿2500元。 判决,李某等5人向4名原告赔礼道歉。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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