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8小时上厕所6小时合理吗?”有人上班一天蹲厕所6小时被开除法院支持;有人上厕所3分钟却被赔6万!同样是如厕离岗结果怎么天差地别? 最近两起因员工如厕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同样是如厕离岗结果却截然不同:江苏南通一名员工单日最长在卫生间停留6小时21分钟,被法院认定变相旷工,公司解雇合法;而北京一名员工因突发腹痛如厕3分钟,却被判定为公司违法解雇,需赔偿6万余元。这两起案件看似矛盾,实则清晰地划出了“合理生理需求”与“违纪脱岗”的边界线。 先来看江苏南通的案例。刘某是南通某电路公司的员工,2023年2月期间他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一个月内竟有11次长时间滞留记录,单次停留时间从31分钟到3小时5分钟不等,单日最长停留时间高达6小时21分钟。要知道一天的工作时间通常只有8小时,刘某几乎有大半时间都待在卫生间里。公司发现后认为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与他面谈后,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公司的监控视频进行核实。监控显示刘某在卫生间的停留时间确实过长,尤其在2月13日他工作期间全程都待在卫生间里,这明显超出了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也超出了他岗位职责范畴所需。而且刘某也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他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刘某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属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而北京的案例则截然不同。李某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2022年11月值班期间,他突发腹痛如厕仅3分钟,并且提前联系了同事顶岗。然而公司却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他解雇。李某认为自己的离岗行为并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于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脱岗理由正当、时间短暂属于正常生理现象,且他提前报备了同事顶岗,并未对公司的工作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判定公司违法解雇,需赔偿李某6万余元。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区分“合理需求”与“摸鱼违纪”,核心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主观意图,即员工是否借如厕逃避工作。刘某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明显有摸鱼的嫌疑;而李某是因突发腹痛属于不可抗力,并非故意逃避工作。二是行为合理性,即时长频率是否合规。刘某单日最长停留6小时21分钟,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远超合理范围;李某仅如厕3分钟,属于正常生理需求时长。三是岗位属性,不同岗位对员工离岗的要求也不同。李某虽为消防中控员需在岗,但他提前联系了同事顶岗,未影响工作;而刘某的岗位,长时间离岗并无必要。 这两起案件也给企业和员工都敲响了警钟。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严守合理合法边界,不能随意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员工也应明白,职场不是牢笼,正常生理需求受保护,但也别拿摸鱼当理所当然,守住底线才是长久之计。 大家对这两起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如果你觉得这篇文章有收获,别忘了点赞、转发,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探寻人工智能 丰田品质B级纯电家轿9.38万 来源:陕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