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骆女士和丈夫结婚7年时,丈夫杨某出轨张某,短短三年,就转给张某775885元,骆女士得知后气炸了,起诉第三者张某,要求判定丈夫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本金及利息。 据红星新闻、津云等报道,骆女士和丈夫杨某于201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 婚后,骆女士和杨某也曾经有过一段蜜里调油的时光,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激情逐渐褪去,生活归于平静。 渐渐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占据了生活中大半的时间和精力,骆女士和杨某也开始出现矛盾。 幸亏杨某经济条件不错,骆女士不用为了生活操心,为了家庭的完整,骆女士决定就这样凑合着过。 转眼间,骆女士和杨某进入了七年之痒。 一次无意中,杨某认识了宜宾市屏山县的张某,并且还和张某互相产生好感,二人自然而然发展为了情人关系。 在和张某交往期间,为了讨张某欢心,杨某经常给她转账,三年内,竟然累计转给了她775885元。 张某收到转账后,为了表达心意,有时候也会给杨某转,但比起杨某转的70多万,张某转的就少了很多,3年里只转了125250元。 杨某以为自己和张某的事人不知鬼不觉,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骆女士还是知道了杨某在外乱来的事。 得知杨某将家里的钱给了张某70多万,骆女士气炸了,立马开始收集证据,将张某起诉了。 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骆女士到张某户籍所在地屏山起诉了她,要求确认丈夫杨某转给张某的钱属于无效赠予,并要求张某退回全部款项及利息。 1、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骆女士为什么要到张某户籍所在地起诉?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骆女士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骆女士应到被告张某户籍所在地屏山进行起诉。 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方便被告参加诉讼,减少其诉讼成本和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便于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开展。 2、杨某转给张某的钱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杨某与骆女士于201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转给张某的77588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杨某未经骆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张某,这种赠予行为侵犯了骆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杨某在未与骆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情人张某,该赠予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某与张某的情人关系本身就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的赠予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3、张某是否应当返还杨某赠予的全部财产? 由于杨某的赠予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张某基于无效赠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骆女士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张某在3年里也给杨某转了125250元,扣除她转给杨某的款项,剩余65万余元应当一分不少返还给骆女士。 一审开庭时,张某和骆女士丈夫杨某均未到场,也未进行答辩,为缺席审判,一审判杨某对张某的赠予无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张某返还骆女士650635元,并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