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男子6年前在法院流拍后通过以物抵债程序,买下了一套房产,还支付了470万元差价,有法院出具的以物抵债裁定,并顺利办理了过户。不料,男子拿着房产证去银行办理贷款时,却被告知房产证已被注销。原来,法院在半年前撤销了当年那份裁定,并将房屋产权直接恢复至原房主名下。整个过程中,男子未收到任何通知,还面临“钱房两空”的境地。事后,男子向法院提出异议,却遭到驳回。无奈,男子只得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6年,姜先生因身负债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查封并启动了对姜先生名下这套房产的处置程序。 2018年,这套房产正式进入司法拍卖平台。 然而,拍卖过程并不顺利,经历了公开拍卖程序后,因无人应价而最终流拍。 在法院拍卖流拍后,姜先生主动找到了其债权人侯先生,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希望侯先生能接手这套房子,用以抵偿欠侯先生的部分债务。 同时,侯先生需要向姜先生支付一笔差价房款,这样姜先生既能了结与侯先生之间的债务,也能获得一部分现金用于解决其他债务。 侯先生考虑到该房产地理位置不错,具有居住和投资价值,便同意了这一协商方案。 后来,侯先生依程序向高新区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以物抵债申请书。 2019年1月24日,法院作出了编号为(2018)鲁0191执恢55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姜先生名下该套房产作价557.45万元,交付给侯先生,用以抵偿相应的债务。 裁定生效后,侯先生除了用以抵债的部分,他还需向姜先生支付房屋的差价。 从2019年1月底至4月初,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数次向姜先生支付了共计470万元的补差房款。 款项支付完毕后,在法院协助下,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随后,侯先生入住该房屋,开始了长达六年的稳定生活,还投入了不少修缮费。 2025年1月24日,法院作出了另一份编号为(2025)鲁0191执监2号的《执行裁定书》,认为该院于2019年作出的那份(2018)鲁0191执恢55号以物抵债裁定“确属不当”,决定予以撤销。 基于此撤销裁定,法院后续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将涉案房产的权属从侯先生名下,恢复登记至原被执行人姜先生名下。 令人错愕的是,法院在做这些动作时,均未依法通知当时法律上的产权人侯先生。 侯先生完全被蒙在鼓里,依然以为自己是房子的合法主人。 2025年8月,侯先生因个人需要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在核查抵押物权属信息时发现异常,告知他系统显示该房屋的产权人并非侯先生,且房屋目前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 侯先生闻言如遭晴天霹雳,急忙多方查询,得知自己名下的房产,已在半年前被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过户给了姜先生,房产证已被注销。 在得知权益受损后,侯先生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2025年11月,高新区法院作出(2025)鲁019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他的异议。 2025年11月30日,侯先生正式向检察院申请了执行监督。 目前,案件已进入检察监督程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法院在2019年作出(2018)鲁0191执恢55号裁定,将流拍房产裁定抵债给侯先生,符合当时《拍卖规定》关于流拍财产可经申请以物抵债的规定。 侯先生据此支付对价、完成登记,已合法取得物权。 然而,2025年法院仅以“确属不当”笼统撤销原裁定,未阐明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是否因原执行依据错误或抵债程序违法。 即便撤销抵债裁定合理,但在时隔六年后启动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必须权衡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纠正错误之间的价值。 侯先生作为裁定相对方,其已履行完毕、长期占有并形成稳定社会关系的状态,应成为衡量“不当”是否达到必须撤销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况且,侯先生作为裁定一方当事人,法院在撤销裁定时,也应当告知侯先生,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这说明,在抵债裁定撤销后,法院应当恢复原状,除了房产恢复至姜先生外,还要返还候先生的差价470万元,以及恢复候先生对姜先生持有债权。 但是,从房子被查封来看,姜先生存在较多债务,当初支付的470万款项,可能已无法顺利要回,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结果。 可见,对于候先生而言,通过检察监督方式,重新确认当年抵债关系合法有效,或许是最佳解决方式。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