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陆幽败诉。理由是: “涉案文章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方式,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 陆幽需举证证明上述语句直接且唯一指向其本人。但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故陆幽所称涉案文章通过泄露其隐私的方式捏造其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性丑闻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综观涉案文章全文,其主旨是对国家足球队及主教练的评论,在文章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一般公众阅读该文章后,尚不能必然产生针对陆幽的负面评价。陆幽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陆幽所述黄健翔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健翔在博客上发表声明,“感谢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清白。” 陆幽说,为了证明黄健翔诽谤的那个人就是自己,她向法庭提交了几千页的证据公证和上万条的网页搜索,“所有这些都统统指向一个人,那就是我。可是,当媒体和网民都众口一词地锁定黄健翔博客里所说的与杜伊有‘性丑闻’、‘宫外孕’的‘足球首席记者’是陆幽时,法庭却认定那个人居然不是我——因为公众从黄健翔的博文中不能直接判断出是我。” “问题是:到底是谁代表公众,是法官吗?”陆幽质疑道。 ——2009年6月10日《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