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一21岁男子留宿在表姐家,次日清晨,看着熟睡中衣着单薄的表姐,萌生了罪 恶的念头。男子悄悄靠近,企图趁其不备 侵 犯。表姐在睡梦中猛然惊醒,毫不犹豫地奋力反抗,一脚将他踹下床去,没能得逞。案发后,表姐家报警,男子被警方逮捕归案,男子家属赔偿了10万元,获得了表姐出具的谅解书。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7月,21岁的迟某受邀参加一场喜庆的升学宴,宴席散后,因时间已晚,回家路途不便,就留宿在了其表姐潘某的家中。 然而,次日清晨7时许,迟某准备离开,本打算与表姐道别,走进了潘某所在的主卧。 此时,潘某尚在熟睡之中,夏日衣着单薄,迟某看到熟睡的表姐,非但没有唤醒或退出,反而心生歹念。 一个危险的念头占据了迟某的意识,利用表姐处于不知反抗的睡眠状态,意 图与之发生 关 系。 迟某本以为可以顺利实现目的,不料,潘某惊醒后当即反抗,并用脚将迟某踹至床下,未能得逞。 迟某见事态不可控,担心潘某报警,立刻选择逃离现场。 案发后,潘某家报了警,公安机关迅速将迟某抓获归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遂移送检察院审查汲取。 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迟某的侵害行为构成Q J 罪,遂对迟某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 奸 妇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Q J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 关 系,而其他手段,是指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手段。 迟某趁着被害人潘某处于熟睡之机实施侵犯,正是利用了其不知反抗的状态,完全属于其他手段的范畴。 迟某在供述中承认,见被害人潘某身着单薄、熟睡而心生歹念,意图发生 关 系,这明确证实其具有直接故意。 作案期间,被害人潘某在惊醒后当即激烈反抗,充分证明了其在行为时绝不同意迟某的行为,不能因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就事先推定或弱化对违背意志的认定。 法院认为,迟某的行为构成强 J 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而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害人潘某惊醒后当即反抗,并用脚将迟某踹至床下,这一反抗行为,对被告人迟某而言,是突然的、外在的、不可预见的阻碍因素,它直接、有效地中断了犯罪的继续进行,导致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 迟某并非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内心悔悟、同情或恐惧法律制裁而自动、主动地停止,而是因被害人的强力反抗这一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被迫停止。 所以,迟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迟某到案后,能够稳定、完整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未作无理狡辩,且迟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由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取得谅解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进一步认为,迟某犯罪未遂,损害后果相较于既遂有所减轻,而迟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均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 关键是,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有所化解,且其年纪较轻,具有改造和教育的可能,且迟某的犯罪行为非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有利于维护该亲属家庭关系的后续稳定。 基于此,法院判处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意味着,迟某无需立即入狱服刑,但将在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这四年无异于戴罪之身,是对其行为的持续警示和约束。 若在四年内违反监管规定或再犯新罪,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的后果。 对此,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