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一货车司机驾车行驶在某国道上,把车停在了一根电线杆旁,盯上了杆子上那个公安监控摄像头,心里盘算:“公家的东西,拍得肯定清楚。快过年了,老家院里正好缺一个。”不料,司机爬上车顶,利索地剪断电线,把摄像头揣进了怀里。为防万一,司机还用块布遮住了车牌,以为这深夜的“顺手牵羊”神不知鬼不觉,却没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早被别的“天眼”清晰记录。从产生念头到警方上门,不过十几个小时。 据悉,2026年1月,43岁的货车司机范明海(化名)刚卸完一车渣土,正驾驶着那辆略显破旧的渣土车往回赶。 凌晨3点,路上几乎看不见人影,只有零星路灯洒下昏黄的光,途经山下湖镇某路段时,范明海的目光被路边一根电线杆吸引,确切地说,是杆子上那个黑色的、球形的公共监控摄像头。 范明海踩了刹车,让车子缓缓停在路边,他摇下车窗,探出头仔细打量:“公安装的,肯定是好货,拍出来的画面一定特别清楚。” 范明海想起老家那座旧院子,年前老母亲还念叨过,说村里有几户装了监控,防贼挺管用,一个念头毫无征兆地冒了出来。 范明海低声嘀咕着,快过年了,老家正好缺一个…… 范明海环顾四周,寂静无声,只有远处偶尔传来几声狗吠,下了车,从工具箱里翻出螺丝刀和钳子,利索地爬上车顶,高度正好够着那摄像头。 范明海麻利地剪断连接的电线,把那个沉甸甸的摄像头抱在怀里时,心跳得厉害。 为了保险起见,范明海还从车里扯了块旧帆布,把渣土车的车牌草草遮住,然后迅速驾车消失在夜幕中。 回家后,范明海把摄像头藏在杂物间角落,用一堆旧衣服盖好,心想等过年放假就带回老家装上,神不知鬼不觉。 当天上午,警方巡逻发现杆子上原本该有的那个监控摄像头不见了,只剩几截被剪断的电线。 小李立刻意识监控被偷了,立即向所里汇报。 派出所迅速调派警力,兵分两路:一路勘查现场,寻找可能的痕迹物证;另一路则紧盯着后台,回放周边其他尚完好的公共视频画面,寻找线索。 很快,视频侦查有了发现,在回放记录里,凌晨3点前后,一辆渣土车在那个位置停留了不短的时间。 然而,这辆车的车牌被故意用东西遮住了,显然是有备而来,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这让案件难度增加了。 但警方没有气馁,根据这辆渣土车的车型、颜色、局部特征以及行驶的大致方向,结合全城路面卡口信息、治安监控以及可能的商业网点私人监控,开始了繁琐而细致的轨迹追踪与排查。 经过数小时连续工作,结合对辖区及周边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摸排,嫌疑焦点最终锁定在了货车司机范明海身上。 当天下午,警方敲开了范明海的家门。 面对突然出现的警方,范明海愣住了,脸色瞬间变得苍白。 警方在范明海家中杂物间内,当场起获了那个还没来得及拆封研究的摄像头。 到案后,范明海对自己盗窃摄像头的行为供认不讳。 那么,从法律角度,范明海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是入罪的关键标准之一,具体金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在浙江省,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起点通常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 本案中,范明海趁四周无人之际,偷偷拆卸了道路电线杆上的监控摄像头,而这个摄像头是公安部门安装,属于国家财产,其偷盗行为,构成盗窃无疑。 不过,范明海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被盗监控摄像头进行价值认定。 如果鉴定价值达到浙江省“数额较大”的标准即3000元以上,则范某的行为无疑涉嫌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该摄像头的鉴定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范某盗窃的对象具有特殊属性,它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正在履行公共安全监控职能的专用设备。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是公安机关对摄像头的财产所有权;二是该设备所承载的、不特定的社会公共安全利益。 对这类行为,不能机械地唯“数额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共安全设备,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盗窃同等价值的普通物品,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范明海的行为也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追究治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范明海偷盗公安部门使用的监控摄像头,其危害性较大,应认定为情节较重的的情形,依法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最高3000元罚款。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