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游客在某面馆吃面,看着墙上“免费加面”四个大字,遂免费加了一次面。不

洋仔说法 2026-01-28 21:42:16

四川乐山,一游客在某面馆吃面,看着墙上“免费加面”四个大字,遂免费加了一次面。不料,第二次加面时,老板突然变了脸:“这次得收3块!”游客指着招牌理论:“这不写着免费吗?”老板却坚称“规矩是只免费一次”。争执不下,老板一把端走了游客的碗。游客正要拨打12315投诉,老板却抢先报了警。警方到场后,没深究招牌是否误导,反倒问质问游客:“3块钱你都不愿意出吗?”甚至说:“这钱我给你出了,还不够油钱呢。”最终,在众人围观下,游客接过退还的10元餐费,憋屈地离开了。视频上网后,游客收到疑似商家的威胁私信:“我在派出所等你,是来解决问题,还是删视频?”   据悉,2026年1月,辽宁游客邢先生旅游时被一家名为“杨牛肉”的饭店招牌吸引。   价目表上清晰地写着:“牛杂米线10元”“牛肉面10元”,并在醒目位置标注“免费加米线/加面”。   作为一名游历过上百个城市的“老驴友”,邢先生对这类促销并不陌生,他心想:“这家店挺实在,分量不够还能免费加,正好适合我这样饭量大的人。”   于是,邢先生点了一碗10元的牛杂米线,坐下享用。   第一碗米线很快吃完,邢先生向店员提出加面,店员爽快地为他免费加了一次。   然而,当邢先生吃完加面后仍未饱足,第二次提出续面时,店老板的态度却陡然转变:“这次要收3块钱!”   邢先生愣住了,指着价目表问:“上面不是写着‘免费加面’吗?怎么第二次就要收费了?”   老板解释:“我们这儿的规矩是只能免费加一次,再加就要收费。”   邢先生无法接受,认为商家未履行明确承诺,涉嫌虚假宣传,坚持拒绝付费。   争执中,老板直接端走了他的面碗,双方情绪逐渐激动。   见沟通无果,邢先生准备拨打12315投诉。   店老板却抢先一步报警,称“有人闹事”。   不久,警方赶到现场。   警方了解情况后,并未直接协调双方对“免费”定义的争议,而是转向质问邢先生:“3块钱你都不愿意出吗?”“现在你愿不愿意出这3块钱?”   邢先生强调:“这不是3块钱的问题,是诚信问题!如果他写清楚只免费一次,我绝不会争论。”   随后,警方工作人员说:“你现在吃不吃?还吃的话我给你出3块钱,还不够我油钱的。”   另一名工作人员则提出调解方案:“你把投诉取消了,他给你加碗面,我们给你出3块钱,赶紧吃完走就完了。”   邢先生感到无奈,因围观者增多,不愿继续纠缠,接受了老板退还10元餐费后离开。   事后,邢先生将经历发到社交平台,引发网友热议。   更让邢先生不安的是,他收到多条疑似来自商家的私信威胁,其中一条用商家头像的账号称:“我已经在派出所等你了,你是来派出所解决问题,还是自己把视频删掉?”   邢先生未予理会,但对此感到愤慨:“消费者维权,难道还要面对恐 吓?”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相关事宜,暂无通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涉事商家的“免费加面”承诺构成要约,其模糊性应作不利于商家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在醒目位置标注“免费加面”,未附加任何次数限定,通常理解,该承诺应涵盖本次消费过程中基于合理用餐需求的续加行为,其标识内容不全面,已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了邢先生的知情权。   更关键的是,该标识属于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在“不限次”与“限一次”两种解释中,应采纳对邢先生有利的前者,商家在未事先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于第二次续面时单方增设收费条件,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2、民警调解涉嫌以“金额小”为导向,偏离了“辨明是非”的依法调解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的实质争议是“商家是否违约”,而非“3元是否值得支付”,警方的提问方式将法律权利义务争议偷换为个人经济承受意愿的问题,忽略了纠纷的法律根源,与调解原则相悖。   3、事后网络威胁言论若查证属实,涉嫌违法,涉事商家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该私信内容以“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为名,行“要求删除视频”之实,并带有明显的施压与恐吓意味。   该行为若经公安机关查实系商家或其所为,可能构成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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