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去的房子,出了人命还要房东负责?”山东平邑,一房客租下房东的楼房开酒店,装修时,雇来师傅在阳台清理垃圾,不慎掀开旧梯入口盖板,坠亡身亡。事发后,房客爽快赔了家属30万,事情本已了结。谁料,家属转头又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要50万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6月,五十岁的张某站在自家那栋三层小楼前,手里攥着刚签好的租赁合同,心里踏实了不少。 这栋楼是张某多年的积蓄,之前一直空置着,如今租给了一个叫高某的年轻人,合同一签三年,租金按时到账,张某觉得日子有了盼头。 张某把钥匙一交,便没再多过问,按照老辈人的观念和合同白纸黑字的约定,房子租出去,使用权归了人家,自己只等着收租便是。 承租方高某,三十出头,正是敢想敢干的年纪,他看中了这栋楼的位置,计划把这栋楼改造成一家小酒店,经营酒店生意。 合同签完没几天,高某就带着工人风风火火地进场装修了。 7月,装修已进入清理收尾阶段,高某雇佣的工人中,有一位叫郑某的老师傅,五十六岁,干活实在,话不多,是家里的顶梁柱。 这天下午,郑某和另外三名工友被安排清理楼房后阳台堆积的装修垃圾。 后阳台的外侧,下方约五米处是一条河道,两者之间原本有一架固定的直梯相连,梯口用一块铁板盖着,平时并不使用。 谁也没想到,意外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郑某在清理垃圾时,可能为了图方便,或是判断有误,他掀开了那块盖着直梯入口的铁板。 就在铁板掀开的瞬间,意外失足,整个人从阳台边缘坠落,重重地摔在下面的河道边上。 工友们惊呼着冲下去,只见郑某已昏迷不醒。大家手忙脚乱地将他送到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医院宣布郑某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郑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断了,往后日子怎么过?现实的压力很快摆在了承租人高某的面前。 作为直接雇佣郑某干活的人,也是事发时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者,高某自知难以完全撇清关系。 经过几轮艰难磋商,事故发生后不久,高某与郑某的亲属达成了一份《意外死亡和解协议书》,协议写明,高某一次性向郑某亲属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这笔钱涵盖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高某很快筹齐款项,如数支付。 对于高某而言,这是一笔沉重的支出,几乎掏空了他创业的前期投入,但他想着,这或许能让逝者安息,也能让生者得到些许慰藉,事情到此应该能告一段落了。 然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高某的预料,也让房东张某卷入了漩涡。 2025年10月,法院的立案庭收到了一份起诉状,原告是郑某的亲属,而被告一栏,赫然写着房东张某的名字。 诉状中,郑某亲属认为,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未能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存在过错,应当对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了高达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 收到传票的张某,既震惊又委屈,他觉得自己比窦 娥还冤,房子已经白纸黑字租给了高某,租赁期内房子完全在高某的控制和使用之下。 张某强调,高某搞装修,雇工人,自己从头到尾都没参与,甚至都没在现场,怎么工人出了事,还要找到自己头上来?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基于风险与控制权一致原则,张某已将房屋交付高某用于酒店经营,高某实际掌控该场所并组织实施装修活动。 此时,房屋的使用管理权及伴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已暂时转移至承租人高某,要求已让渡控制权的张某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负责,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派出所接警证明清晰显示,郑某死亡系其在“清理装修垃圾时,主动掀开直梯入口铁板后不慎坠落”所致。 这意味着,郑某的死亡的原因是郑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实施的特定操作行为,属于作业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损害由阳台护栏缺失、地面塌陷等房屋本身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张某已不存在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作为雇主及现场管理人的承租人高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实际支付30万元赔偿,郑某的死亡已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郑某家属在已从直接责任方获得赔偿后,转而向法律上关联更弱、且依法可能免责的出租人主张高额赔偿,其诉求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显著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