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六旬大爷满怀期待踏上五日游旅,第一天深夜,导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四点一刻集合登长城。大爷摸黑起床,在烈日下攀登后已显疲态。岂料下午返程大巴上,导游临时宣布“赠送”天坛游览。次日,更严峻的考验到来,凌晨三点一刻,睡眼惺忪的团队再次集合观看升旗。连续的高强度活动与严重不足的休息击垮了大爷。走向大巴车途中,大爷渐渐落后,突然捂着胸口瘫倒在地。虽经路人急救并送医,仍因呼吸心跳骤停不幸离世。事后,家属痛诉旅行社安排失当,而旅行社则以老人未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推诿。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7月,年过六旬的江大爷,与几位老友一同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北京经典五日游”。 江大爷身子骨还算硬朗,平日里喜欢散步、下棋,只是有多年高血压的老毛病,一直靠药物控制,倒也相安无事。 这次去北京,是他心心念念已久的愿望,去看一看天安门,爬一次长城。 旅行团共二十余人,多半是中老年人。 出发前,江大爷的儿女再三叮嘱:“爸,行程要是太累,您就歇着,别硬撑。” 他笑着摆摆手:“放心,我跟团走,有导游安排,累不着!” 行程第一天傍晚,刚入住酒店不久,包括江大爷在内的所有团员都收到了一条来自导游陈导的短信,提及明日行程顺序调整,集合时间提前至凌晨4点15分。 江大爷虽觉有些突然,但想着“客随主便”,还是定了闹钟早早休息。 第二天,凌晨三点多,老人们便挣扎着起床。四点多,大巴车在朦胧夜色中驶向郊区。 近两小时车程后,抵达八达岭长城脚下时,天色刚亮。陈导在车上宣布:“今天咱们先爬长城,上午精力好!原定的奥林匹克公园下午去。” 江大爷爬了不到三分之一,便气喘吁吁,脸色发红。 同行的老友劝他:“老江,歇会儿吧,别上去了。” 他擦了把汗,看着不远处飘扬的烽火台,不甘心:“来都来了,再坚持一下。” 最终,他勉强登上了第一个高点,但体力消耗巨大。 下午参观奥林匹克公园时,江大爷已显疲态。 然而,在返回市区的车上,陈导又通知新增了两个项目,‘老北京传奇’剧场演出和天坛公园的游览。 江大爷和朋友们商量了一下,觉得“天坛是课本里的地方,该去看看”,便都同意了增加天坛的行程。 等团队最终返回酒店,已是晚上七点多。 江大爷匆匆吃过饭,倒头便睡。 凌晨2点45分,刺耳的闹钟再次响起,因为这天安排了观看升旗仪式,江大爷几乎没怎么睡醒,头脑昏沉地洗漱集合。 观看完庄严的升旗仪式,团队在广场附近简单用了早餐。 随后,按计划应前往故宫游览,走着走着,江大爷的步伐越来越慢,渐渐落在了队伍最后。 突然,他身体晃了晃,捂住胸口,对身旁的老友说了句“我不太舒服……”,便缓缓瘫倒在路边。 经过路人及急救人员的抢救,江大爷不幸离世。 料理完后事,家属认为,江大爷虽然患有高血压,但平时控制良好,若非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严重不合理,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巨额赔偿。 面对指控,旅游公司辩称江大爷的直接死因是高血压引发的呼吸心跳骤停,属于自身疾病所致。旅行社的安排并非直接致死原因。 关键是,江大爷在报名时及行程中,从未向旅行社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导致旅行社无法对其给予特别关注。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指出,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老人游客,更应该格外注意。 具体到本案,旅行社连续两日要求老年游客于凌晨三、四点集合,严重剥夺必要休息时间,形成高强度、快节奏的疲劳旅程,行程安排严重不合理。 在游客已显疲惫的当日下午,以“赠送”名义增加天坛行程,实质加重了游客身体负担,且未就此充分提示风险。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此种安排对老年群体的特殊风险,但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与充分的警示义务,违反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江大爷自身亦有过错,其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却在报名及行程中未主动告知旅行社,未能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且在体力不支时未能充分注意、及时退出,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法院结合过错责任及过失相抵原则,酌定旅行社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35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