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嫌弃女子太老,要退钱,女子报警,怎么处理?

错过的人最难忘 2022-07-20 16:09:17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是也有老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案例再现】

韩森(化名),27岁,已经结婚两年了,妻子已经怀孕5个月了,夫妻俩已经很久没有亲热了。有一天下班之后,韩森看时间还早,就想出去放松放松。于是韩森就联系了一个失足女李玉(化名),二人约定好500元的价格之后,就在一个酒店见了面。韩森先支付了500块钱费用之后,二人就进行了交易。

事后,韩森却翻脸不认人。他认为李玉年龄大,长得也不漂亮,身材也不咋地,不值500块钱。于是他向李玉提出一个要求,就是让李玉退给他200块钱。这个要求当然遭到了李玉的拒绝,二人产生了激烈的争吵,期间韩森还打了李玉一巴掌。李玉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一怒之下就报了警,称自己被强奸。挂了电话之后,李玉觉得自己说了假话,又加上自己是卖淫,警察来了一定不会放过自己的,于是赶紧收拾东西离开了酒店。韩森见状也没多说什么,也收拾好东西,离开了酒店。

等警察来了酒店,二人早已离开。经过询问酒店前台,警方查到了李玉的住址,询问之后,李玉这才说了实话。警方很快找到了韩森,韩森也对这些事供认不讳,最后,警方对他们二人都进行了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那么,他们俩为什么都会被行政拘留呢?对他们俩的行政拘留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对于韩森而言,嫖娼肯定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韩森嫖娼之后又让人家给他退钱,还打了李玉,这肯定不是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对于韩森应当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对于李玉来说,她不仅卖淫,还报假警,这是两个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李玉卖淫之后还报了假警,这是双重违法行为,因此也不能归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对于李玉,一般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好了,本期内容就给大家分享到这,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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