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时,应作如何处理?

湖北国华项目管理 2024-04-17 16:41:22

背景说明: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医院的一批医疗设备的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刚公示,就接到质疑,反映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采购人调阅A公司投标文件,发现可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于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处理质疑,评标委员会经过复核,发现A公司确实存在提供了1份虚假证明文件。原来A公司在此次招标采购活动中一共提供了5份证明材料,其中有4份均真实有效,只有1份证明文件是假的。评标委员会研究认为,A公司提供的这份虚假证明并不影响评标结果,即在此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A公司不提供这份虚假证明文件,根据评标委员会现场评分情况,也能够中标。此时,评标委员会对该问题产生了分歧,有的说虚假材料不影响结果,质疑无效;有的说,要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投标行为作无效投标处理。

讨论要点:

1.质疑是否有效?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如何认定?

2.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响评标结果时,是否应当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对中标供应商A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

3.虚假投标的中标供应商要承担怎样的处罚?

过程解析:

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的5份材料中只有1份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并不影响评标结果,但其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已经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其性质是违法的。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罚。所以,类似问题发生时,处理问题的重点思路是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应商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看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或影响有多大。

结论归纳:

1.本案质疑有效。

2.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3.本次招标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应当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例深刻的警醒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遵守“三公一诚”原则,不能有侥幸心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否则因小失大,将受到严重处罚。

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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