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民心河工程款争议案:惊现双重标准,公平难求

星汉之声 2024-06-09 15:19:20

石家庄——在石家庄市民心河二期工程的碧波荡漾下,隐藏着一场关乎法律尊严与公正裁判的激烈较量。这场较量不仅触及了工程背后的经济纠葛,更直击司F公正的核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9年,承载着民众期待的民心河二期工程X09标段,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并顺利完成,决算金额高达892.6697万元。然而,随着工程款结算的深入,一起涉及工程款归属权的争议悄然浮出水面,引发了一场长达数年的司F拉锯战。

故事始于一项F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陈某某依据判决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F院申请对中太建设集团在民心河二期工程中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然而,这一正当的法律行为却因案外人王某信的执行异议而陷入复杂。新华区F院陈某豪F官作出的判决(案号:(2021)冀0105民初1051号)解除了冻结,认定王某信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权。

核心争议:实际施工人身份与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中提到,王某信自述其为实际施工人,并以此为依据获得了案涉工程进度款的优先权利,但陈某某指出,F院对此关键事实的认定过于草率。王某信的自述未经法庭严格核实,包括民心河二期筹建管理处或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是否按照中太公司指定进行转账等问题,F院均未深入调查,仅凭推断便作出有利于王某信的认定,显属错误。此外,王某信身份的确认及其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不应在本案中草率解决,且现有司F解释和指导案例均明确,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之惑:错误引用与实质差异

石家庄中院在(2023)冀01民再127号判决书中,援引了王某信答辩中提及的6个案例作为依据,但陈某某强调,这些案例并非最高人民F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或参考案例,且与本案实际情况存在实质性区别。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例的引用结论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审判观点相悖,显示出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误导,严重削弱了判决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陈某某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F院,陈某某的上诉状中,字字铿锵,直指一审判决的三大核心失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以及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他强调,一审F院越俎代庖,擅自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定,不仅超越了被上诉人请求的范围,还可能侵犯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此举无异于司F程序的严重越界。

呼吁公正:法律尊严与事实澄清

陈某某的质疑直击判决书的核心问题,即仅凭一方说辞而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判决,有违司F公正的基本原则。他强调,即使实际施工人可能代位取得优先受偿权,其行使范围也严格限定在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而非承包人对建设单位的债权本身,因此不足以排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请求。

但李某水F官(案号:(2021)冀01民终10601号)却维持了原判,此判决与最高人民F院的司F解释及指导案例精神相悖,后者明确反对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认为此举会变相鼓励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水F官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曾遵循最高法的解释与案例,否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及优先权,但在陈某某的案件中却突然改弦易辙,其判决的随意性令人咋舌。

陈某某是在不经意间浏览最高F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时,意外地发现了关联到自己案件的两份关键判决书,由F官李某水分别针对徐某与储某贵作出。这一发现,犹如晴天霹雳,让陈某某先生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不幸遭遇了法律裁判上的不公。若非“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这一宝贵的信息透明平台,陈某某先生或许终其一生都难以寻得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无辜蒙受了枉法裁判之苦。

在这三起司F判决中,陈某某与8519号判决记录中的徐某,以及8797号判决中的徐某国,扮演着相同的角色——作为申请人,共同请求F院采取措施,冻结对方在项目业主处的工程款项,以保障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陈某某所涉判决中的王某信,与8559号及8797号判决中的储某或储某贵,他们在案件中担当的角色相互呼应,均被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李某水F官审理的这三起案件中,陈某某与徐某基于共同的立场行动——即对初级F院关于解除对王某信及储某贵资金冻结执行的判决持有异议,故而向市中级F院提起上诉。然而,面对性质相近、背景相同的案件,李某水F官却做出了迥异的裁决:一方面,他赞同并维持了原判,解除了对王某信资金冻结的执行;另一方面,却在徐某的案件中推翻了初审判决,决定持续对储某贵的资金实施冻结。这种在同一F官笔下,基于雷同案情却产生截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不禁令人质疑,实属枉法裁判的典型例证。

这一行为,无疑是将法律的神圣性置于个人意志之下,使正义的天平摇摆不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众的信任。

河北省高级F院(案号:(2022)冀民审4095号)的介入,虽指出中院判决存在的问题并指令再审,但石家庄中院的再审判决却仍旧无视上级F院的指令,继续背离最高法的司F解释,让李某水的枉法行为暂得庇护,这无疑是对司F公正的嘲讽,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陈某某的抗诉申请,不仅是为自己讨回公道,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一次拷问。若F官个人好恶能轻易左右案件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公众如何还能寄望于司F,作为最后一道公正防线?

在此,我们呼吁司F监督部门,应对李某水F官的双重标准做法进行严厉批评与调查,纠正这起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重树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让人民群众看到正义不会缺席,也不会迟到。因为,司F公正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更是社会稳定与民心所向的基石。

这起案件,是司F公正与法律原则的一次严峻考验。陈某某的坚持,是对每一个法律细节的尊重,对每一份证据的严格审查,更是对正义不懈追求的生动体现。在等待更高司F机关的最终裁决之际,社会的目光聚焦于此,期待法律的天平能够恢复平衡,让正义的光芒穿透阴霾,照亮民心河畔的每一个角落。

陈某某现已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强烈呼吁基于事实与法律,纠正这一明显有误的判决。这不仅是一场个人的维权之战,更是一次对司F公正、法律尊严与权威的维护。面对司F实践中的悖论与迷雾,陈某某的抗诉如同一记重锤,敲响了司F公正的警钟,也唤醒了社会对于法律公平正义的深切期待。

此案进展如何,是否会成为我国司F公正的又一例证,我们拭目以待。但无疑,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公众对于司F裁判一致性、透明度以及对法律正确适用的深切渴望。

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

0 阅读:1

星汉之声

简介:追求正义,追求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