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聚众淫乱后,被威胁再次发生关系,并被敲诈一万元

影坛平头哥 2024-06-05 2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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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桦甸,已婚的曹女士,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男子路某,一来二去,两人见了面,也发生了关系。谁曾想到,这却让曹女士平淡的生活一去不复返。

曹女士原以为只是一段普通的婚外情,也没有克制自己,结果多次发生关系之后,陆某开始不满足,并说服了曹女士,让她到某酒店参加自己组织的淫乱活动。

这一次,曹女士和众人玩得不亦乐乎,第二次,路某又邀请了曹女士,曹女士再一次前往。让曹女士没想到的是,活动过程中,路某偷偷拍了她的活动视频。

在这后不久,路某约曹女士出来,曹女士怕被丈夫发现,便没有答应。

正当曹女士觉得这事过去的时候,突然收到路某发来的信息,她打开手机一看,差点晕了,路某发来的是她参加活动的照片。

不仅如此,路某还给她留言,要求自己给他1万元,并再陪他一晚上,否则他会将活动视频发给丈夫,让丈夫看看她的另外一面。

曹女士开始时很害怕,后来想通了,这种事不能妥协,妥协了一次,便会有二次、三次,自己会越陷越深,于是果断的打了报警电话。

很快,民警就将陆某捉拿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1、有人说岁月静好,希望日子平淡舒适地过下去,有人又觉得生活要浪漫、激情,否则人生很无趣。

不管怎么说,路是自己选择的,既然做出了选择,就要为选择的结果负责。

虽然曹女士的生活方式,我们不认同,但是,曹女士面对路某威胁时,果断报警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如果曹女士这一次选择了妥协,估计距离下次妥协的时间,也不会太远。

2、聚众淫乱,是指无视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的“众”应至少是3人以上,注意:包含3人。

《刑法》第301条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本案中的陆某,便是首要分子。

多次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的人。

陆某组织他人到酒店开展淫乱活动一事,有他同事、朋友的证言为证,陆某本人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陆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曹女士参加两次后,及时醒悟,没有达到3次,所以不是多次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但会被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不仅聚众淫乱的组织者会被判刑,多次参加的同样构成犯罪,也会被判刑。

3、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陆某声称要将活动视频发给曹女士丈夫,并以此向曹女士索要1万元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曹女士没有妥协,选择了报警。《刑法》第23条规定,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未遂。

综上所述,陆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尼采说,“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着你”。

我们这一辈会经历很多事,遇到很多人,有好的,也有坏的,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一定要洁身自好。

别以为一次、两次没事,也许正是这一次、两次,让人滑落深渊,再也无法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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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6 16:46

    活该!不值得同情!

  • 2024-06-06 15:25

    究竟是“路某”还是“陆某”?小编你就算是编故事也要严谨一点啊[滑稽笑]

影坛平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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