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张物联网卡“失控”,6被告人“帮信”被判刑

扬眼 2024-07-01 17:26:25

2020年9月的一天,某公司职员侯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网上被诈骗了5万元。原来,侯某的微信收到公司领导发送的一条信息——“小侯,帮我个忙,转5万块钱给这个账号”,侯某没多想便转账过去。但很快,回过神来的侯某感觉自己可能被骗,当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诈骗分子登录手机微信使用的并非常用的手机卡,而是物联网卡,并冒充公司领导身份对侯某实施了诈骗,顺藤摸瓜发现涉案物联网卡来源于外省某运营商。2020年11月,该运营商负责销售物联网卡的产品经理唐某、业务助理周某被抓获归案。随后,物联网卡申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邵某良(另案处理)及其同伙彭某等人也相继到案。2021年6月26日,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2019年12月,邵某良和彭某为违法转售物联网卡从中谋利,以邵某良实际控制的两家电子科技公司使用伪造的车企合作协议、生产现场照片等,虚构申购用途和应用场景,向运营商申购物联网卡。该运营商工作人员唐某、周某,未严格审核申购资料,且未按规定采取“机卡绑定”措施,违规提交业务审批,向上述两家公司违规发放合计40万张物联网卡。之后,邵某良等人通过网络将该批物联网卡作为手机“流量卡”层层转售至全国各地。

物联网卡被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盯上

因物联网卡属于新兴行业领域,为确保办案质效,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电信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网侦部门和涉案运营商,全面了解物联网卡技术特性、应用场景、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经了解,物联网卡是用于满足智能硬件联网需求,以及物联网行业对设备联网管理需求的流量卡,被广泛运用于共享单车、移动支付、自动售卖机等各类设备智能终端,具有传输高效快捷、运营成本低廉、应用范围广泛等独特优势。物联网卡虽不具备语音通话功能,但与手机卡一样可以上网、发短信,其作为物联技术的核心,应用范围仅限于无线联网的智能终端设备,禁止应用于个人手机终端。与普通手机卡数据存储功能不同,物联网卡的后台操作日志被覆盖后,难以溯源登录信息,无法识别使用人身份。因此,逐渐成为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为此,国家层面和运营商内部对物联网卡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定。

自行补充侦查还原案件全貌

彭某等人违法购买、转售物联网卡,为犯罪提供支持和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作为物联网卡流通环节的源头,唐某、周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

唐某到案后辩解,自己是为了公司业绩,没有从中谋利,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以唐某是疏于履职,主张无罪辩护。承办检察官发现,唐某和周某的具体工作职责尚不明确,唐某与邵某良等人是否存在事前共谋尚未查清,在案证据中缺少涉案物联网卡的原始预警和处置信息。为精准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三次赴外省自行补充侦查,围绕物联网卡的申购、发卡、运营、监管等各环节补充完善证据,逐步查清了这起覆盖了物联网卡销售链全流程,涉及电信从业人员、中介、分销商、线下门店四个层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涉案物联网卡原始预警和处置信息反映,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唐某审核发放的这批物联网卡被运营商内部平台多次预警用于手机终端,在电信诈骗高发地区频繁使用,且多次收到反电诈部门发送的电诈预警。根据运营商内部规定,唐某、周某应仔细核查物联网卡异常情况,对不符合使用规范的物联网卡及时关停处置。而2人却向公司编造“测试用卡”“客户正常使用”等虚假理由,擅自将40万张物联网卡批量导入“白名单”以逃避监管。该“白名单”是运营商内部设置的物联网卡管理功能,管理人员可通过该功能将物联网卡设置成“免预警”状态。

通过梳理唐某微信群聊消息发现,邵某良申购前,唐某、周某已经明知涉案两家科技公司系“空壳公司”。所谓的《车企合作协议》等申购资料其实是邵某良套用唐某提供的模板所伪造。当涉案物联网卡频繁出现预警后,唐某微信明确告知邵某良,该批次物联网卡由于未“机卡绑定”产生大量预警,并主动提出导入“白名单”以逃避监管。

当庭释法说理成功指控犯罪

2022年6月30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唐某等6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唐某及其辩护人始终坚称无罪。承办检察官围绕犯罪主观故意、法益侵犯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深入分析了唐某、周某作为物联网卡管理人员,对物联网卡申购条件、监管要求、失控的危害性较一般社会公众有更为清晰的认知,虽不明知该批次物联网卡的具体去向和用途,但通过邵某良公司的异常情况、虚假申购材料及后续电诈预警情况,唐某、周某应当明知物联网卡被用于手机终端,存在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故意。

2023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唐某、周某、彭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包括唐某、周某在内的5名被告人被判处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一审宣判后,唐某提起上诉。今年3月2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物联网卡审核发放和运营管理环节的监管漏洞,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还向该运营商发出风险提示函和检察建议,及时督促运营商将该批剩余物联网卡全部关停处置,从物联网卡申购资质审核、运营风险控制和重点岗位人员监管等方面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预防、遏制物联网卡违规的乱象,并持续跟踪、督促该检察建议的落实。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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