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厘清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红延社 2024-03-04 09:44:05

近年来,商河县人民法院紧紧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不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近日,商河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破除双方生产经营中的藩篱,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劳务公司、被告是建筑公司。2019年6月,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承包某小区的降水项目。一年后,项目竣工且经建筑公司验收合格,质保期自2020年8月起计算至2021年8月届满。

届时,劳务公司共收到某建筑公司支付的220万元工程款,尚有30万元工程款未付。为催促建筑公司付款,劳务公司于2022年8月向建筑公司致律师函一份,建筑公司签收后依然未能按时付款。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务公司迫于无奈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案涉工程未到支付节点,劳务公司诉求欠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劳务发包人向劳务分包人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后一周内付至最终审定值的90%,剩余10%作为保修金(不计取利息)。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本案中,案涉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且建设单位付款未到位,尚未达到付款约定条件;劳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时,款项必须按照合同签订单位及发票开具单位进行支付。本案中,劳务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劳务公司主张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建筑公司不应支付任何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劳务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某小区降水项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将工程交付使用,被告未如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是某劳务分包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某建筑公司应予支付。

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被告不能以原告公司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商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交易程序等方面的司法功能,依法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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