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原告达达钢材公司与康康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红延社 2023-11-14 17:05:01

商河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点,公正高效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精心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详情

商河法院受理的原告达达钢材公司与被告李某、康康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上均为化名),2021年9月,达达钢材公司作为供方,康康建设公司作为需方,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需方收料单及对账单为准。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所欠货吨数的每月每吨200元,加价计算至结清为止。需方加盖“康康建设公司产业园项目部”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李某的签名。2021年10月的收据载明客户名称为李某,货物计款共15万元。后李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达达钢材销售处钢材款8万元。还款计划2023年1月20日前付2万元,2023年5月1日前付5万元,欠款人:李某。2023年2月,李某通过山东某公司偿还达达钢材公司货款2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然加盖了“康康建设公司产业园项目部”的印章,但不是康康建设公司的印章,虽然李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获得康康建设公司的授权,且后续的结算和出具的欠条均为李某办理,故法院认定李某与达达钢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达达钢材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达达钢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达达钢材销售处货款5万元及违约金(以五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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