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屏手机终无用,法判买家返购款

红延传媒社 2023-10-20 10:34:08

一当事人向卖家购买碎屏手机,维修好后多次联系卖家未果,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该手机。买家无奈将卖家诉于法院,法院遂依法判令卖家偿还买家垫付维修费800元并返还手机款3000元。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吕敏、被告孙琪(以上均为化名)为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1月,吕敏与孙琪协商一致,孙琪以3000元价格出售一台碎屏苹果13promax手机给吕敏。因该手机屏幕损坏无法开机,于是孙琪承诺手机修好后会配合吕敏将苹果ID退出,吕敏微信转账支付被告3000元。吕敏修好手机后联系孙琪,希望孙琪配合退出手机ID,孙琪不予配合,导致吕敏无法正常使用该手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吕敏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孙琪偿还垫付的维修费800元并返还手机款3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由玉皇庙法庭法官张菁承办。接到起诉后,孙琪辩称,对吕敏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不同意向吕敏返还手机款,手机ID已经配合吕敏退出。因手机系吕敏自行主动维修,应自行承担手机维修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孙琪以3000元的价格,将一台碎屏iPhone13ProMax手机出售给吕敏。因该手机屏幕损坏无法开机,双方约定,手机修好后,由孙琪配合吕敏将苹果手机ID退出。同日,吕敏支付孙琪手机款3000元,将手机交付吕敏。2023年2月,吕敏经微信聊天向孙琪提出“退还手机”,孙琪未同意。吕敏于2023年4月对手机屏幕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800元。手机修好后,吕敏与孙琪就孙琪协助退出手机ID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直至庭审之日,孙琪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苹果手机的ID已退出,吕敏称手机仍不能使用,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吕敏与孙琪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各自履行了出卖人及买受人的义务,吕敏与孙琪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孙琪向吕敏交付手机,吕敏对手机维修后,因吕敏称孙琪导致涉案手机不能退出ID而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吕敏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截至目前,孙琪已返还吕敏购买手机款项,并赔偿了手机维修费用;吕敏亦返还了孙琪苹果手机。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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