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去扛大米就不会猝死,快赔偿44万!”

私房七七八八 2022-08-17 22:03:12

“她不去扛大米就不会猝死,快赔偿44万!”吉林延边,一公司为贫困户免费发放粮食,女子扛着大米回家途中,不慎跌倒,当场死亡。随后女子的家属起诉该公司,要求其赔偿44万多元。某公司是属于国有企业,按照上级指示,负责某村的扶贫工作,而韩某(化名)是这个村子里的低保户家庭。

事发当日,公司安排工人刘某(化名)到该村为贫困户家庭发放大米、豆油。由于韩某平日不在村里居住,刘某与韩某取得联系,与其约定好地点后,便将大米和豆油直接送到韩某家的楼下。等到韩某来后,刘某先拿出一包50斤的大米,韩某签完名字后,二话不说直接扛起大米就往楼上走。等到刘某在豆油箱子拿出豆油给韩某的时候,发现韩某早就上楼了。于是刘某提着豆油追了上去,却发现韩某一楼、二楼的平台上摔倒了,人已经昏了过去。刘某赶紧打120,并向韩某所在的村支书打了个电话,让联系韩某的家人。韩某被送院后因抢救无效而去世。后经过鉴定,韩某是猝死。在韩某的葬礼上,公司向韩某的家人送去了5000元慰问金。过了不久,韩某的家属就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就韩某的死亡赔偿44万余元。

那么韩某家属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韩某的家人认为刘某既然是做扶贫的,那就得负责到底,不能做做样子。刘某明知是韩某是女子,50斤的大米对于她来说是很难承受较重的东西,刘某应当预见到危险,没有帮助韩某搬运米,其行为与韩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公司是刘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公司虽然承包了韩某所在村庄的扶贫工作,但与韩某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特别联系。因此韩某的家人向公司提出了要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常见的普通的侵权案件。《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某要对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证据:该公司的行为有过失和韩某的死亡与公司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一、公司的行为有无过失?民事责任分为两类:故意和过失。故意指的是积极地追求某一特定的结果的发生。刘某不想韩某突然死亡,显然不存在是故意。所谓的过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由于疏忽而造成的,即应当预见到某些危险的存在,但未料到,从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一类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虽然知道危险的存在,但仍然以为自己可以避免这种伤害,从而导致了真正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不管是何种过失,其前提是必须对危险的存在有所预见。而这种预见是以普通人的思维来衡量的。回到本案中,搬大米上楼等都是这是一些日常很常见的行为,并不要求什么特别的能力,也不会有人觉得搬运大米会有生命危险,公司也不需要采用特别的保护措施。而且事后,刘某还主动拨打了120,与韩某家属取得了联系,并完成了对其家属的救助义务。

因此,本案中,公司(刘某)没有过失。二、韩某的死亡与公司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在法律上,除了要有引发和被引发的关系以外,还要在人们所能预见的范围内进行。比如,阿一和阿二出车祸,导致阿二死亡,这种事人们可以的意料到的,这是就法律上的因果联系。阿一和阿二的车祸,在电视上播出后,阿五目睹了车祸的场景,吓得当场暴毙。阿五的突然死亡和车祸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其后果却是人们很难预见的,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中,韩某的死是猝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和公司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不能因为韩某的死亡时间和公司发放大米的时间吻合,就将两者联系在一起。退一步讲,即便有因果,也是常人无法预知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联系。综上,一审法院驳回韩某家属的全部诉求。韩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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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有太多话不便明说,所以才有了许多动人的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