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上瘾”更“上刑”

台海网 2024-06-18 09:11:06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 “比普通香烟更带劲”“越吸越上头”“感觉像高空飞行”……近年来,一些类似电子烟的“上头电子烟”悄然成为新的涉毒工具。这些“上头电子烟”的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犯罪分子在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依托咪酯等成分,而它们都是新型毒品。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与“上头电子烟”有关的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 电子烟中添加毒品,咖啡店内交易时被抓

2023年11月,被告人麦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某便利店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5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等人。同年12月6日,被告人麦某再次在上述地点,以3500元的价格将15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出售给被告人陈某等人。后被告人陈某将上述部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带至广东省东莞市藏匿。

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与曾某约定以往返路费2000元、每个烟弹700元的价格向曾某出售6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在曾某先行支付2000元路费后,被告人陈某驾车从厦门前往东莞,将其藏匿的1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取出后驾车返回厦门。

2023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与曾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咖啡店内进行交易,曾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200元及“辛苦费”300元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6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放在店内桌子上,两人随即被民警抓获,并被依法扣押11个电子烟弹、1个烟嘴及被告人陈某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一部。

经称重,民警从店内桌子上查获的6个电子烟弹里含有依托咪酯的液体净重8.34克,从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的4个电子烟弹里含有依托咪酯的液体净重5.6克,从陈某身上查获的其未吸食完的1个电子烟弹里含有依托咪酯的液体净重0.55克。

判决 一个犯贩卖毒品罪,一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2024年1月11日,被告人麦某在广东省雷州市一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两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4.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3.94克,并进行异地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上,海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介绍,依托咪酯是一种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其纯品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在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吸毒人员滥用依托咪酯,主要是把依托咪酯添加在香烟的烟丝中,或者是添加在电子烟油中,以电子烟的形式来吸食。

法官说法

警惕新型毒品

法官说,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物,现实中有许多不法商家将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烟弹中销售,过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影响吸食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滥用依托咪酯的危害很大,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甚至会造成死亡。吸食依托咪酯能够产生麻醉作用,造成意识和行为无法自主控制,滥用还可能引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10月,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脂的行为,一律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广大群众应时刻警惕新型毒品,莫被“上头电子烟”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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