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擅自砍伐树木出售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红延社 2023-11-08 09:27:48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擅自砍伐他人树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树木损失2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李海、被告陈强系同村同组村民。2023年3月,陈强在李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李海所有的5棵杨树和6棵榆树砍伐并出售。事后陈强找到李海,将500元给了李海,并利用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攻击。李海感到非常气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李海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陈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由玉皇庙法庭法官张菁承办。陈强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涉案树木位于商河县某村东部鱼塘西侧的闲散土地上,其中杨树为5棵、榆树为6棵。该涉案闲散土地及鱼塘由陈强承包,以上树木系李海在陈强承包土地之前栽种。2023年3月,陈强在未经李海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海栽种的以上11棵树木全部砍伐后出售,并已将500元树木款交付李海。李海认为陈强无权砍伐他栽种的树木,砍伐后所得价款应为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要求陈强将已砍伐的树木恢复原状,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故商河县人民法院对李海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经济损失,商河县人民法院根据树木被砍伐后的现实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李海经询价主张的损失数额,酌定赔偿财产损失为2000元。因陈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7月8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陈强上诉至济南中院,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陈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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