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考量

水彩萝萝 2025-12-27 00:07:23
Z与H系夫妻,13年生子A、17年生女B。A患脊肌萎缩症。Z曾两次起诉离婚,19年7月再次诉至法院。 双方均要求抚养两个子女,Z称其工作时间自由,父母家境殷实,有更多的时间和条件抚养子女;H 称,Z此前一直主张抚养B,无视重度残疾的A,A几次生病均未尽到照顾义务,二子女从小随其生活,其家庭有能力抚养好,且维持生活坏境不变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妹妹是儿子唯一玩伴,分离不利于病情。 【裁判】 惠山区法院:虽双方就对方及其家人在思想观念、家庭 氛围、道德水平、物质条件等方面互有所指,但均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两个子女均年满2周岁,且自17年1月至今一直随H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生活环境和家人的陪伴对孩子成长所产生的影响也比较突出,此外A身患重疾、身心脆弱、护理要求较高,妹妹和家人的陪伴更是其身心健康的重要支撑,现阶段不宜改变生活环境,因此,在双方抚养能力、条件无明显差异时, A、B均由H抚养为宜。 二审维持原判。 【后语】 现行法律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作出规定。 1.年龄。原则上2周岁以下由母亲抚养,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由父亲抚养或母亲有法定情形不宜抚养,8周岁以上的,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充分考量其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 2.结合子女生活现状,父母双方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等抚养能力以及祖辈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涉及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若无诸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双方抚养能力严重失衡的情况,一般会判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这种表面上的“公平”仍体现出“父母本位”的思想对于抚养权归属认定的影响,未将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为抚养权归属认定的首要因素予以考量。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审酌因素不仅包括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儿童的身体、情感、教育之需求,也包括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动与彼此关系、子女受养育坏境的继续性与适应性、隔代辅助照顾等事由。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中,同伴起到的作用并不弱于父母。兄弟姐妹的相处是儿童成长坏境中重要的一环,不应因父母离婚而被拆散,离婚案中涉及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应将多子女的抚养权作为整体予以考虑,尽可能使多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共同生活成长,维系稳定的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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