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变更应以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

水彩萝萝 2026-01-10 00:03:23
A与B婚后生子C,16年分居,C随B及祖父母共同生活。A与B均为听力及语言多重残疾人。后B起诉离婚,法院判决C由B抚养,A每月付抚养费400元、每月前往C居所探望2次。现A以B无故阻挠其探望为由,请求变更探望方式为周六接走、周日送回。另查,C患先天性的大前庭导水管综合征,如照料不周可能致听力损伤。医嘱要求避免头部磕碰及剧烈晃动,避免哭闹。 【裁判】 丰台区法院:A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新情况影响其实现探望权进而需要更改探望方式,且鉴于医嘱对C的日常照料提出了较高要求。现暂不宜按照A的要求变更探望方式。 【后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 一、探望权立法的价值属性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将探望权确定为亲权范畴,并不意味着探望权仅是父母的权利,其更为重要的目的是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作为子女的启蒙老师,其价值判断和言行举止直接对子女成长产生影响,尤其是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在心智未成熟的前提下,心理承受能力更加敏感脆弱,父母的离异情况极易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探望权作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重要媒介,在确定、变更探望权的方式和内容过程中,应体现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价值取向,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成长的消极影响,尽可能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探望权的基本内容 成立条件: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时由法院确定。 内容:包括主体、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要素。方式在实践中可分为:直接探视,共同生活,陪伴交流。 探望权中止:当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应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三、司法实践中处理探望权变更的关键要素 随着双方抚养条件、子女身体条件、子女成长需要等因素的变化,首先允许当事人就探望权内容变更进行约定,或向法院提诉进行变更,法院基于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原则,应重点结合以下情况进行判断:①是否有利于最大化保护子女成长②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原则和协商原则③考虑未成年子女生活条件变化对其构成的影响④兼顾有利于探望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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