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抚养下一方要求变更为单方抚养的认定

水彩萝萝 2025-12-29 00:05:10
Z与J原系夫妻,于02登记结婚,10年生子A。17年由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共同抚养。后双方未能达成具体的共同抚养方案,A随Z生活至今。18年J起诉要求A由其抚养。一二审均判决驳回。 现Z起诉要求A由其抚养,J 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均未再婚。另法院调取了J的收入情况,月均收入9589元、住房公积金1223元。 【裁判】 房山区法院: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共同抚养的具体方案,A随Z生活已近三年,两次征询A的意见,其均表示愿意随Z生活。遂判决A由Z抚养,J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 二审法院: A自15年父母分居后,主要随母亲Z生活。17年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A由二人共同抚养。后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A随Z生活至今,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状态。J上诉主张Z对A蒙骗、驯化,使其表达与身心不相符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关于J主张其再生育的能力存在严重缺陷,其提交的16年j子质量检查报告复印件及15年弱j症、畸j症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均非原件,且作出时间较长,不足以证明J目前存在生育缺陷。J上诉主张其与Z因离婚产生的其他矛盾纠纷并非确定A抚养权的法定事由。维持原判。 【后语】 单方抚养是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常规做法,具有可操作性强、执行度高的优点,符合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生活客观事实。 共同抚养是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常规做法的突破。这种做法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调和父母抚养权争夺矛盾最小化,具有平衡双方心理关系、妥善化解矛盾的功用和价值。但其弊端渐现。共同抚养通常为轮流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但这必然冲击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感情依赖的连续性和医疗、受教育的持续性等,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虽可临时性定分止争效果,但随着双方关系持续恶化,必然触发变更为单方抚养的诉讼。 离婚后,抚养权问题一旦确定,非因法定事由原则上不支持变更,目的是维持未成年子女成长、生活环境的稳定连续。但共同抚养实际上并未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单方归属,不存在变更后对子女既有成长环境重大改变影响其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而共同抚养现实操作中又形同虚设、难以为继。此时,实际单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由其单方抚养并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既符合子女的生活现状,又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常规考虑抚养权变更的一般因素外,还要注意分析父母双方现阶段的抚养条件与共同抚养时的差异。 法律常识 婚姻纠纷 抚养权 图:斯洛文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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