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

水彩萝萝 2026-01-06 00:09:24
M与L婚后生一女X。后M多次起诉离婚。M因其单位建房,取得某房之居住、使用权利。 【裁判】 延庆区法院:该房应视为M取得居住、使用权,其配偶子女等可共同居住。居住、使用权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可分割或分配。二人婚后未购置其他房屋。L离婚后有居住困难;房屋加锁后近9个月无人居住,空置浪费;判决生效之日至2024年6月由L居住,帮助其渡过难关,也为L探望或辅助照顾X提供熟悉环境。且对M未造成明显不公,因该房对其并非必不可少。之后当事人可另行协商,亦可在能实物分割或作价补偿时进行分割。 【后语】 一、居住权可通过裁判方式设立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通过合同/遗嘱设立,并未规定可否通过裁判方式设立,存争议。 笔者认为居住权可通过裁判方式设立,原因:①立法目的在于解决”住有所居”,若仅能以当事人意定方式设立,会减损居住权功能,不利于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②涉及居住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具有取得居住权法定”原因”的特定群体因相对方不愿为其设立居住权而进入诉讼。所以有必要允许法院通过裁判方式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为特定群体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并弥补民法典规定之居住权不能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的漏洞。 二、适用范围 为防所有权人利益受损,适用范围不宜过分宽泛,需具有法定”原因”。一般源于赡养、抚养和扶养的需要,如下: 1.离婚案件,①可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结合适用。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一方无房居住,而另一方有条件可提供住房时,本着照顾妇女或儿童权益的原则,可为没有住处一方设立居住权,帮助其度过离婚困难时期。 2.赡养案件,老年人可基于赡养义务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要求子女为其提供房屋进行居住,且相较于给付赡养费,设立居住权更益于保障无房老年人晚年生活安定幸福。 3.无遗嘱继承案件中,当被继承人单独所有或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住宅被分配时,若其他继承人坚持要求分割住宅,丧偶一方的居住权利将难以保障。 此外,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受限,可能因诉求不当、逾期改变诉求、不提供/不充分提供证据等使其居住权益无法通过诉讼得到充分保障,裁判者可行使必要的释明权,引导弱势一方正确、及时地主张权利。 三、考量因素 1.是否出于保护弱势一方居住利益。 2.该弱势一方是否具有获得居住权的法定”原因”。 3.为一方设立居住权是否为必需。 4.是否对所有权人造成明显不公或损害。 5.应谨慎确定居住权期限。 居住权 法律常识 AI图:斯洛文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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