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后可向其他子女要赡养费

水彩萝萝 2026-01-08 00:12:46
G、Z育有四子一女,即L(已故)、A(已故)、B、C、D(已故)。Z于08年去世,G年迈,除国家养老补贴外无其他收入,现与A之妻S共同生活。B、C均系农民,C为低保户。现G因赡养事宜诉至法院,要求B、C支付08年12月~20 年2月赡养费202400元。 【裁判】 房山区法院:G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鉴于其现由S照顾,其要求B、C支付赡养费用并无不当,C、D应向G履行赡养义务。但G要求B、C支付08年12月~20年2月的赡养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G起诉时年满88周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每月仅靠领取国家养老补贴700余元生活,无其他收入。经济、生活上均需子女赡养及扶助。G在Z去世后一直与A家共同生活,09年起曾在C家居住17个月。A于15年去世后至20年2 月,G与S共同居住,由其照顾。A在世时其实际对G履行了赡养义务,C也曾履行过部分赡养义务,故对于G主张的15年12月之前的赡养费,不支持。 A去世前,S作为其配偶、家庭成员,其应协助A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且A去世后S协助的赡养义务也自然终止。故自15年12月起,对G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只有B和C,G虽已由S代为照料及赡养,但不能因此免除B、C的赡养义务。酌定C、B每人向G支付15 年12月~20年2月的赡养费2万元。 【后语】 一、丧偶儿媳对公婆无法定赡养义务 对老年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主要系子女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与老年人具有血亲关系且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对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随着一方去世,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也自然终止。 二、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的’不免除亲生子女的赡养义务 赡养是强制性义务,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因为他人的赡养行为而消失,不能因为他人的赡养行为而拒绝履行己方法定赡养义务。因此,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的,不免除亲生子女的赡养义务。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赡养行为就是不被认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说明我国法律总体上对丧偶儿媳与女婿对老人尽孝持肯定与鼓励态度。PS:丧偶儿媳继承公婆遗产、丧偶女婿继承岳父母遗产,不与其再婚与否存在联系。 法律常识 赡养费 图:蘑菇(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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