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常住天津,独生女A。B与A结婚后住北京,生女C。 双方父母轮流来京协助抚养C。后A去世,C由B抚养。Z、L与B发生口头冲突,未再探望C。
Z、L诉至法院,要求每年寒暑假及长假安排C在天津逗留。 B表示外祖父母在法律上没有探望权,二人可短期来京探望,不同意假期探望。
【裁判】
朝阳区法院:法律虽未赋予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属探望权,但也未作禁止。Z、L经常照料养育C,形成了生活和感情上的相互依赖。A的早逝更使C成为Z、L重要的精神寄托和牵挂。C若仍能得到其关爱,也有利于健康成长。其次,行使探望权应有利于维系亲子关系,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判决Z、L每两个月至B处探望C两天(周末),五一两天、十一三天,Z、L可自行安排与C相处,不得带离北京。
【后语】
法律未直接确立隔代探望权,但不排除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支持隔代探望的请求。
一、理论基础
1.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若褫夺未成年人与祖辈情感交流的权利,尤其父母一方已去世的,不利于未成年人认知已去世的父母一方的其他亲属、享有完整和正常的亲属权利,享受祖辈的关爱和保护。
2.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一定情况下祖辈对孙辈有法定扶养义务,法律也规定代位继承制度。在赋予未成年人要求祖辈进行扶养的权利和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情况下,也应赋予祖辈与孙辈进行交往的权利。
3.尊重亲情和家庭伦理
4.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精神
二、考量因素
1.祖辈对孙辈履行了抚养义务
若祖孙间已形成长期共同生活、互相依赖的紧密关系,则探望权应得保护。若本无密切生活交集和情感关联,祖辈出于与直接抚养人有矛盾等原因主张探望,则不应支持。
2.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状况
未成年人的祖辈的探望需求原可通过未成年人父母的探望行为予以直接或间接解决。但若父或母出现某些特定情况,如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自由等,祖辈的探望需求就会凸显。
3.行使探望权不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4.参考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
三、注意
1.探望地点:应权衡利弊,选择不影响未成年人惯常生活模式的地点作为探望地。
2.探望频率:应结合祖辈和未成年人抚养人的工作情况、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假期情况等,确定探望频率。
3.对探望方式的探索:传统探望权案件中一般是到指定地点进行探望。但老年探望人的行动能力、身体条件有差异。可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多种探望途径混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