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与L共生育六名子女,即A、B、C、D、E、F。A于73年去世,未婚未育。W于05年去世,L于10年去世。W、L建设北正房四间,生前曾主持分家。北正房四间中B、C各两间,但因家庭矛盾无法在一起生活,故商议将每间房作价400元卖给对方。因C不要,故让B作价800元买下C的两间,扣除给C盖房用的木料、树木等,应由B给付C400元,已给齐。C不认可,其表示北正房四间中东面两间分给B,其分得西面两间,西厢房未涉及。C认可收到B付的400元,但该钱款系B对院内外树木的赔偿款。
【裁判】
密云区法院:D、E、F认可B提交的分家单。C虽表示B提交的分家单的纸张、规格及书写习惯均不真实,系事后模仿、伪造,且其收取的400元系B对其树木的赔偿款,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结合双方居住现状等情况,可综合认定涉案分家单所记载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判决北正房四间归B居住使用。
【后语】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做事依法讲法,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时更加偏向选择以遗嘱或公证等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方式确定。
出于情缘关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家庭财产分割仍常以分家单这种形式出现,尤其是在农村广泛存在。至于分家单的形式,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从本质上讲,分家单是一种契约,是家庭成员之问基于合意对家庭财产、父母抚养义务、子女赡养义务等权利义务分配形成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有效,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分家单”是签订者基于意思自z达成的民事合同,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分家单”应依其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B提交了分家单,且D、e、F认可该分家单。虽然c对该分家单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结合双方实际居住使用的现状,认为分家单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可以综合认定涉案分家单所记载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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