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婚内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水彩萝萝 2026-01-03 00:02:36
W与H于04年登记结婚,05年生女A,07年生子B,孩子一直随H生活。W于14、15年起诉离婚,判决不准。后W离家外出打工,自此分居,现H要求W一次性支付自14年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16.8万元。 【裁判】 兴业县法院:双方一直分居,可见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 1.子女抚养。孩子—直跟随H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且孩子均表示要跟随H生活,故由H抚养为宜。 2.婚内抚养费。W承认其自提起离婚诉讼后未再支付过抚养费。现H提出的费用过高,且W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和W的实际经济能力等,酌定W给付婚内子女抚养费3万元、离婚后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各400元。 【后语】 本案同时涉及了分居期间婚内抚养费、离婚后抚养费给付的问题。 我国为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约定,一方的经济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抚养费无论是父母哪一方给付,均可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在分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收入实际已相对独立,其财产状态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的财产关系。如果还认定为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势必使一些父母以分居名义逃避抚养义务。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不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或母一方并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法官认为,婚内抚养费是一方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主张。理由: 1.抚养义务的共同性。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共同承担,而非一方的单方权利和义务。 2.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若夫妻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又无法独立承担,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此时的婚内抚养费请求权尤为迫切。若只能由未成年子女另案主张,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又有损亲权关系。 婚内抚养费的具体考量因素:①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②分居时间的长短;③分居期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④怠于履行方的实际经济能力;⑤实际产生的抚养费数额等。 PS,支付抚养费并非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如还房贷、车贷),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确定最终给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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