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新规解读:准入门槛更高牌照更值钱

科技观察不踩雷 2024-03-20 06:46:2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8日起施行。《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十章、79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五大方面: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丨财经观察站

作者丨乔鑫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0%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整体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在董希淼看看来,新规或将更加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牌照更“值钱”,竞争更有序,监管要求更高更严。

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办法》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办法》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六)同业拆借;(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第十六条: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资产证券化业务;(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看出,《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增加监管指标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二)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四)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五)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关于《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董事会应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规划和工作架构,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

《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指出,之前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到的消费金融合作场景多为线下渠道,暴露出一些问题,消费金融机构近年来开展了线上化转型,此举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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