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诊断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致患者死于肠梗阻术后感染

乐正康康 2024-03-06 10:00:38

一、患方诉称

2020年9月28日晚8时20分许,汪某鹏因急性腹痛前往x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在按照医院开具的检查单做了相关检查后,被初步诊断为肠梗阻,但急诊科医生并未按急性肠梗阻的常规治疗措施对汪某鹏进行治疗,而只是按一般腹痛症状,给予其消炎、止痛的处理。

在此期间,汪某鹏一直持续腹痛。汪某鹏在该院门诊处输液至9月29日凌晨后,被告知自行回家,未被留院观察。2020年9月29日上午,汪某鹏再次来到x大学人民医院就诊,按照急诊科医生的要求做了胃镜检查。此时,汪某鹏腹痛持续加重,本人强烈要求住院治疗,但医院未收治入院,仍然仅给予其消炎、止痛的常规治疗。

直至17时29分,家属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才让汪某鹏进入心内科住院治疗。当日22时20分许,x大学人民医院组织胰腺外科和肠胃科专家进行会诊,认为汪某鹏的症状疑似消化道穿孔且有感染性休克可能,已经出现心衰症状,要求复查立位腹平片,作术前准备,但后续仍未进行手术治疗。

2020年9月30日,汪某鹏病情持续恶化,x大学人民医院组织专家紧急会诊后,将汪某鹏转入重症ICU行手术治疗,诊断为十二指肠穿孔、肠梗阻等症状。一次术后,汪某鹏手术区域创面大量渗血,病情持续加重。

不得已,在2020年10月10日拆除原腹部手术切口后进行了二次手术,打开腹腔行清除腹腔内血凝块,吸尽腹腔内积血等。但因x大学人民医院贻误治疗,错过了治疗时间,且两次手术术后感染严重,导致汪某鹏于2020年10月21日不幸身故。

二、患方观点

x大学人民医院的急诊科医生在汪某鹏病状初发的两天黄金时间里,明知患者持续性腹痛,且在其病情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只是简单重复的输液治疗,未及时将汪某鹏收治入院并对症治疗。

x大学人民医院无论是初诊还是在后续处置的过程中,均未采取合理、有效的诊疗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汪某鹏身体健康的损害,终造成了汪某鹏术后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进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汪某鹏的骤然不幸离世,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汪某鹏住院期间产生的高额医药费,给两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两原告至今仍举债度日。汪某鹏离世后,两原告就相关的损失与x大学人民医院协商多次未果。

三、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辩称

1、x大学人民医院对于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是符合医疗原则规范的,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x大学人民医院对于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恳请法院予以审查。

3、责任程度,x大学人民医院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法院要支持,也应当21%及以下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患者汪某鹏(男)直接死亡原因是肠梗阻术后感染。x大学人民医院对患者汪某鹏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过错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21%-40%)。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出现腹痛症状后及时就诊,医方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未高度注意义务、诊断不及时、处理不及时的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病情进展终发生十二指肠穿孔,且在诊疗过程中未见对肠梗阻的病因分析及处理,致患者9月30日术后感染并于10月10日再次行手术治疗,终患者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医方虽未对肠梗阻原因进行分析处理,但一次手术过程中已松解上腹部黏连,达到了治疗肠梗阻的效果。考虑感染为肠穿孔手术治疗可以预料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且其腹腔黏连严重,对肠穿孔的诊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判决,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303,482.5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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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1Mo 4
    2024-03-06 18:05

    谁死谁有理[得瑟]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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