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行石膏固定后关节活动异常,未尽注意义务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19 12:22:31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从高处跌落摔伤后在被告处治疗,被告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处理意见为:患者石膏固定。原告支出医疗费662.2元。原告于2023年6月23日入住x省立医院住院治疗5天,该医院诊断为:左侧陈旧性孟氏骨折等。原告支出医疗费19693.88元。

二、患方诉称

2021年6月18日原告从高处跌落摔伤在被告处治疗,被告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后被告给予患肢石膏固定,2021年7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门诊复查,经左肘X线检查:左尺骨骨折对位线良好,关节间隙正常。被告给予拆除石膏,积极功能锻炼的复查意见。

后来发现原告左侧肘关节活动异常,原告于2023年6月23日去x省立医院救治,原告被诊断为左侧陈旧性孟氏骨折,遂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三、患方观点

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的误诊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94776.08元。

四、x医院辩称

原告全额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案被告负主要责任,认为公平起见,同意按照70%比例进行赔偿。部分数额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获得支持。

五、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1、x市人民医院在为被鉴定人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应尽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及后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冯某桡骨小头脱位进一步加重、病程延长、不得不住院行手术治疗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冯某,男,2014年3月17日生,目前左上肢功能损害的状况不构成伤残等级。

3、被鉴定人冯某护理期限为60日,建议1人护理(护理人数意见仅供参考);营养期限为90日。

4、被鉴定人冯某后续治疗费建议为12000-14000元,或以实际发支出核定。

5、原告支出鉴定费12660元。

六、法院另查明

原告住院期间及院外由其亲属刘某护理,护理人刘某系x市青街道刘记水果店业主,主要从事水果等物品批发和零售。原告在治疗过程中支出部分交通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费票据、营业执照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另查明,2022年度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050元(134.38元/日)、批发和零售业年均收入80752元(221.24元/日)。

七、庭审意见

根据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故被告x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原告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经济损失如下:

医疗费20356.08元、护理费13260元(221.24元×60天根据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天×100元)、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鉴定费126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74476.08元。

八、法院判决

2024年1月4日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20356.08元、护理费13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鉴定费1266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64476.08元的80%计款51580.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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