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肺部感染住院,医方疏忽糖尿病合并症造成其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9-13 16:12:41

一、患方诉称

2023年8月16日,杜某某因高热、寒战伴有咳嗽、咳痰、意识不清等到被告急诊处进行治疗,后应被告处医生要求进行“颅脑、胸、腹CT”影像检查后以“肺部感染”收入ICU进行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感染科持续治疗。

在转入感染科治疗过程中,因被告一直未对杜某某进行血糖常规检查和治疗,导致杜某某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代谢性酸中毒、血糖测不出的情形,进而导致病情加重,出现休克,致使杜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在对杜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2392.77元。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杜某某,女,68岁,主因“高热、寒战伴意识不清1天”,于2023-08-1607:43入住重症医学科。入院诊断:1.肺炎(重症)2.呼吸衰竭3.高血压病4.糖尿病5.冠动豚粥样硬化心脏病6.帕金森氏病7.类风湿性关节炎8.陈旧性脑梗死9.肺纤维化10.腰椎间盘突出术后11.腰3/4椎体不稳12.陈旧性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骶骨、耻骨)13.左输尿管盆段结石?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氧疗,抗感染,控制血糖,控制血压及对症支持诊疗,病人病情有所好转,于2023-08-20转入感染内科。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能性大,故继续先诺特韦/利托那韦抗病毒及糖皮质激素抗炎治疗。

但病人仍有发热,体温于08-21渐升至40摄氏度,经反复应用退热药物及物理降温均难以降至正常。考虑感染严重、未控制,病情危重,遂再次通知病人家属病重。并将糖皮质激素加量加强抗炎,并加用免疫球蛋白强化免疫、中和抗原、毒素。

测流感抗体示流感病毒A型IgM弱阳性,不除外合并流感病毒感染,加用奥司他韦抗流感病毒。同时应用补液及对症、支持治疗。后病人病情进一步加重,至08-2321:00左右出现呼吸困难加重伴血压下降。

心电监护示:SP0280%,BP80/40mmHg左右,急查血气分析:PH7.17PC0219.1mmHg,P0296mmHg,考虑代谢性酸中毒。查血糖测不出,给予胰岛素泵入降糖、补液、补充碳酸氢钠改善酸中毒。后血糖渐降至12.0mmo1/L,请内分泌科测血酮示0.2mmol/L。

期间血压一直偏低,予继续补液同时应用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经与病人家属沟通,其表示拒绝转重症监护病房。2023-08-2418:35左右出现心率下降,渐自主呼收、心率小时,经心肺复苏无效,家属放弃进一步抢救出院。

四、鉴定意见

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杜某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杜某某的损害结果原因力程度为同等程度范围。

五、通话记录

2023年8月28日,王某某(杜某某儿子)、周某某(某某医院大夫)进行电话通话,在电话中,王某某说:“你给俺测了没有?测一回了没有?”,周某某:“没测,确实没测”,王某某:“没测,我这个人很实在,你们没测,我就问道一句,这个责任,你们有责任你没有?”,周某某:“有啊酿,有啊酿,肯定是有责任”。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杜某某自住院开始就有糖尿病的诊断,转入感染内科后在检测血糖行为上存在失误,且抗生素使用没有明确细菌培养及药敏指导并持续输入生理盐水,而激素的应用又会加重血糖。

且从杜某某主治医师的通话记录来看,被告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过错情形。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职能单位,应当对自身的医疗行为更加严谨。被告主张此次事故为轻微责任,未检测血糖的行为与杜某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的诊疗过错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所占比例应以60%为宜。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670763.35元,对原告的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计款402458.01元。本院酌定被告应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月21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赔偿原告原告各项损失402458.01元(670763.35元×60%),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52458.0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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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13 23:29

    以后住院就是大生化,心脑肝肾功

  • 2024-09-16 21:18

    活该,让你不查,现在我们糖尿病的住院患者必下1日7次指血糖,除非患者签字拒绝,不然啥时候高我们也猜不到,万一患者偷吃水果呢?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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