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后续治疗须80余万元医方仅支付4万元,该协议书被撤销

乐正康康 2024-09-14 16:08:45

一、患方诉称

2019年8月13日,原告(丁某,男,201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病在某市某总医院住院治疗,但是被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未尽到诊治义务,并在原告未完全治疗好的前提下以原告无需住院继续治疗只需回家输液治疗为由办理了出院手续。

原告出院后出现病情加重现象,无奈父母带着原告前往某儿童医院治疗,治疗后原告状态逐步恢复正常。原告父母因在继续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费用,2019年12月6日找到被告协商误诊事宜,在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仍需继续治疗的前提下签订了《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

在签订一个月后原告出现了左右腿粗细不一致的现象,原告父母无奈再次前往某1、某等地治疗,从医生口中得知原告可能需要康复治疗5到16年不等的事实。

签订《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时,被告并未充分告知原告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事实,因原告父母以为原告已经治疗终结导致错误认识签订《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现在原告因需要康复治疗每月至少4000元的医疗花费;

二、患方观点

原告治疗至今已花费10多万元,如果到原告18周岁所花费医疗费用至少要80多万元,故原被告签订的《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时利用原告父母缺乏医疗专业知识且家庭贫困急需解决的前提下签订属于显失公平,故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

三、被告某市某总医院辩称

原告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原告已经历经某市某总医院一次住院治疗和某儿童总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原告监护人对于未来的治疗时间、治疗需要都有足够的了解,某儿童医院的病例中出院描述也均显示原告的双腿肌力已经基本正常,仅要求继续家庭康复。

原告监护人在本案调解之前的多次协商沟通过程中明确表示被告肯定至少是主要责任,后期花费无底洞,在被告明确告知如认为医院责任较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也建议其康复及司法鉴定后再行处理,但原告方坚持在当时一次性解决纠纷,因此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合理合法。

在但是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方并未在此后产生明显巨大的直接必要花费,且不能以结果来倒推调解时的双方责任,被告认为双方应当遵守调解协议,否则既破坏了契约精神,也浪费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本例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治疗方案不全面、风险告知不足、出院标准掌握不严谨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五、和解协议书

2019年12月6日,甲方某市某总医院与乙方丁某原(丁某之父)、宋某霞(丁某之母)签订《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40000元……双方再互无其他争执”等内容。2019年12月13日,丁某一方认可收到40000元。

六、庭审意见

作为医疗机构,某市某总医院应了解其全面告知义务,出院医嘱仅显示“院外继续营养神经药物治疗,1周后门诊复诊”。《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中虽然显示“甲方意见:我院已告知乙方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并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后向乙方反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前述法定告知义务进行告知。

签订《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时,丁某父母因治疗存在陷入暂时性的现实急迫困境、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的现实可能性。

另,丁某一方称系在本院受理x11571号案件期间,知道案涉协议书存在撤销事由的主张,综合全案来看,原告的主张存在事实基础,故丁某父母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28日判决,撤销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丁某原、宋某霞与被告某市某总医院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协议书》;原告丁某向被告某市某总医院返还40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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