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手外伤患者手术后突发脑干出血,医方未遵守指南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22 19:50:01

一、患方诉称

2019年8月1日下午,张某某因手外伤到x市中医院为张某某查体后进行手部外科手术,手术结束后张某某就已经不能说话了,并丧失意识,此时,张某某的家属问打针的护士刚才打的止血针叫啥名,护士说是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

后经检查,确定为脑干出血。2019年8月2日凌晨时分,x市中医院告知张某某家属需转院至x市x医院治疗,张某某遂被转至x市x医院治疗,但已经造成无法逆转的后果。现在,张某某全身无知觉,几近植物人状态。

二、患方观点

张某某到x市中医院仅是治疗手外伤,当时神志清醒,无其他不良症状,仅在x市中医院做了一个外科手术,就造成了如此不堪的后果,x市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无奈成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公正判决且判如所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市中医院赔偿张某某损失共计750000元。

三、被告x市中医院辩称

1、张某某的户籍性质为农村户籍,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也显示其主要工作是在本村经营农资门市,故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户口计算。

2、误工费、营养费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3、关于护理费,首先,对于定残前的护理、护理天数无异议,但是对于住院期间天数有异议。对于定残后的护理,结合本案张某某的实际病情,大部分护理依赖暂时按五年计算,五年后发生的再另行主张。

4、关于医疗费,张某某在x市x医院治疗期间,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其自负金额34343.87元,在x县中医医院治疗期间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其自负金额为6481.24元,至于张某某主张的在x县中医医院二次住院,也就是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5日,显示的疾病是“肺炎”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

5、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位被扶养人均是生活在农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20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2644元计算,计算过程应当分为2年、7年、6年三个阶段计算,其中一阶段中三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已经超出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81天计算,x市中医院住院1天,x市x医院住院37天,x县中医院住院43天,计算标准请法院依法认定。

7、鉴定费请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且没有相应的交通费票据证明。

8、司法鉴定意见载明:张某某脑干出血的根本原因为自身疾患的发生发展的结果,故张某某主张的由x市中医院承担40%的责任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降低。

四、鉴定意见

1、x市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没有按照高血压基层诊疗疗指南(2019)的要求给予开通静脉通路,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2、x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处置合理。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x市x医院诊断明确,给予的治疗措施正确。其病情进展与其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原因力。

4、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一处。

五、法院判决

2021年9月26日判决,x市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张某某402603.5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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