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丨民法典小故事(1133)

每天学一点案件 2024-05-30 06:37:32
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看了这个案子,真搞晕了,不知道如何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方法了?劳动者是2022年7月17日入职的,2023年11月16日离职,也就是工作了16个月,应该计算的工资差额应该是11个月的,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仲裁机构的计算方法是:从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491元(计算方法:6840元÷30天×8天+6097元+932元+6100元+6484元+5692元+5070元+5735元+4955元÷31天×16天)。 怎么只有9个月? 附:泓某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1972民初8119号 原告:泓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其,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泓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024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24)粤1972民初811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泓某有限公司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 2024年5月10日,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泓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泓某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0491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1月16日向被告提出离职,并没有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现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东劳人仲院长安庭仲裁裁决书载明: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给申请人结清工资,且申请人于11月16日后就再没有考勤,综上,本庭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16日解除”,结合被告2023年11月22日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见2023年11月16日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 且在离职时,被告并没有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 原告认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在送达对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事由应以被告在行使解除权时有效告知的解除原因为准,至于其事后主张的解除事由并不能改变或推翻解除行为发生时即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时所明确的解除原因。 故此,被告并非因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依据,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完整的事实和依据,虽然被告以没有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原被告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被告,故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有事实依据,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2年7月17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 三、社会保险:未缴纳。 四、工资:杨某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工资分别为6840元、6097元、932元、6100元、6484元、5692元、5070元、5735元、4955元。泓某有限公司确认杨某提交的《员工工资确认表》。 五、二倍工资差额:泓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要求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杨某予以拒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庭审时,原、被告均确认对于仲裁阶段确定的二倍工资差额为40491元的金额无异议,因此,泓辉公司应支付杨某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491元(计算方法:6840元÷30天×8天+6097元+932元+6100元+6484元+5692元+5070元+5735元+4955元÷31天×16天)。 六、申请仲裁的时间:2023年11月22日。 七、仲裁请求:1.裁决泓某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2.裁决泓某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3.裁决泓某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2日期间工资差额2527元;4.裁决泓某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2022年7月17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高温津贴2600元。仲裁庭审时,杨某撤销第三项工资差额请求,视其对自身权利作出处分,对此予以准许。 八、仲裁裁决结果:1.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2.泓某有限公司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杨某以下款项:二倍工资差额40491元。3.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泓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杨某支付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491元; 二、驳回原告泓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楚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芳妍 陈梓嫣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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