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告知未婚女性的特殊风险,患者放疗后闭经医方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6-02 05:59:20

【原告陈述】

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因“发现颈部淋巴结肿大1周余”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26日行淋巴结活检术,病理诊断为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于12月28日出院。后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医院住院行化疗及放疗治疗,直至2019年7月16日出院。

原告治疗前月经正常,经被告治疗后便停经,曾咨询被告医生,被告知做完全部治疗后月经便会恢复正常,但原告出院后一直未来月经。2020年5月15日,原告前往江西省某院就诊,检验结果为闭经,至2023年3月7日依旧被诊断为闭经,因在子宫处做过放疗,导致闭经将无法生育。

【原告认为】

被告进行放疗前未将该放疗的风险、并发症详细告知原告或其家属,且被告明显可以选择伤害更小的方案却未告知原告,严重损害原告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度医疗。

原告作为未婚未育女性,被告上述失责行为导致原告闭经,日后将无法生育,伤害巨大,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9397.546元。

【被告某大某院认为】

1、被告对患者邓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推断医方承担责任无充分依据,违背医学科学性。

2、被告诊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度医疗。患者就诊时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IV期,IPI评分3分,属于高危患者,相关的文献报道5年生存率不超过30%。患者住院期间已签署放疗知情同意书,被告也告知了患者放疗相关风险,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2019年1月8日-6月19日行8周期靶向治疗联合CHOP方案化疗,完成8周期治疗后,患者行PET-CT提示盆腔仍有淋巴结有肿瘤活性,这类患者属于难治性淋巴瘤。

为进一步控制肿瘤、提高患者生存期,于同年6月25日行左侧髂血管旁残留淋巴结区域放疗,放疗后肿瘤达到完全缓解,患者2021年3月在我院复查发现颈部淋巴结再次变大时显示盆腔肿瘤控制良好,故被告不存在过度医疗。

3、患者当前不孕状态无法确定是放疗所致,鉴定意见存在主观推断。医方对患者进行盆腔放射治疗的范围限于左侧有活性淋巴结及相应的髂血管旁淋巴引流区域,患者的子宫及右侧卵巢并不在放疗范围之内。

鉴定意见书表述医方的局部化疗对功能损害程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推定患者损害后果与抗肿瘤、放化疗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等,证实无确凿证据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法律上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某大学某某医院对患者邓某某的诊疗过错,为轻微原因力;患者邓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目前留有遗留双侧卵巢功能完全丧失,为六级伤残;因自身疾病和治疗的特殊性,本就应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故三期不予评定;已评定伤残等级,不再评定后续治疗费。

【医疗过错】

1、2018年12月20日,患者邓某某因“发现颈部淋巴结肿大1周余”入某大学某医院诊疗,后医方完善颈胸腹部CT、鼻咽镜、颈部淋巴结活检、骨髓穿刺活检等相关检查,诊断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Ⅲ期,IPI评分3分,高危。

住院期间拟行化疗前已签署化疗知情同意书和告知相关风险;医方为了进一步控制肿瘤、拟为患者进行局部放疗,放疗前已告知患者放疗知情和相关风险并签署同意医学文书。医方上述化、放疗诊疗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

2、2018年12月25日医方为患者邓某某在局麻下行淋巴结活检术,病理诊断(颈部淋巴结)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多次行化疗及放疗。患者邓某某陈述,放疗前月经正常,放疗后便出现停经。未记录月经周期情况,医方存在过错。

3、患者邓某某系30岁的未婚未育女青年,但医方未告知患者放疗对未婚女青年生殖系统存在不确定性医疗损害风险、特别是盆腔局部放射诊疗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取得其书面同意。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判决,被告某大学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邓某某116739.6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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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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