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行术前相关检查即行体外碎石治疗,造成患者肾脏受损

璞玉康康 2024-05-30 06:21:29

【认定事实】

1、2023年3月22日晚8点左右,原告到x县中医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肾结石;

2、2023年3月22日晚9点左右开始进行了连续两次体外碎石;

3、2023年3月23日上午约10点左右原大夫再次给予体外碎石一次;

4、2023年3月23日当晚,原告到x县x医院就诊,经CT检查,发现肾脏受损;

5、2023年3月29日到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显示左肾重度受损。

【原告陈述】

2023年3月22日晚8点左右,原告出现剧烈腰腹痛,到x县中医医院就诊,急诊初步诊断为肾结石,碎石科大夫在未进行术前相关检查和必要问询,未做风险告知的情况下给予碎石方式进行治疗。于2023年3月22日晚9点左右开始进行了连续两次体外碎石,病情相对缓解。

间隔数小时,病情再次发作,于2023年3月23日上午约10点左右原告又到x县中医医院碎石科诊疗,大夫再次给予体外碎石一次,术前仍未进行相关检查,仍未作风险告知,数小时后病情加重。到x县中医医院再次就诊,医院给予止痛治疗后仍未见缓解,原告病情加剧,出现哆嗦,呕吐等症状。

2023年3月23日当晚,原告到x县x医院就诊,经CT检查,发现肾脏受损。2023年3月29日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进行肾ECT影像诊断,显示左肾重度受损,因肾脏受损,影响身体机能,导致康复过程较为漫长,需要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劳动行为。

【原告认为】

原告肾脏受损,是x县中医医院医生操作不规范,未作风险告知导致,后续到其他医院的治疗,检查以及进一步肾脏受损带来的影响也因此而产生。原告曾患有焦虑症,在肾脏受损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焦虑症复发,需要后续治疗和心理疏导,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共计79,577.88元。

【被告x县中医医院认为】

保险公司应当为第二被告,医疗费用应当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疫情期间饭店都停业,原告没有误工费。原告的合理损失服从法院判决。

【鉴定结果】

1、x县中医院对钟某某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存在过错;过错与左肾包膜血肿、左肾重度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60%-80%。

2、钟某某左肾包膜血肿、左肾重度损伤,误工后120日;需要护理60日其中住院期间平均需2人/日护理,之后院外平均需1人/日护理;需要营养30日。

【法院认为】

1、x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且系由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进行,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故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原告自驾车到x就医和鉴定,交通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情保护原告交通费500.00元。

4、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5、原告的损失医疗费31,581.22元、护理费10,176.66元(60天X130.47元+18天X130.47元)、误工费20,0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交通费500.00元、伙食补助费1800.00元,共计67,057.88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判决,被告x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46,940.5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379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