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肺结节切除后发生手术并发症,造成患者两个八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5-27 02:44:24

【认定事实】

2022年4月14日,原告罗某某以“尿频、尿急、尿痛伴发热2天余”为主诉入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初步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确定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左肺上叶结节: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2022年4月22日出院。

出院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左肺上叶结节: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2022年6月15日,被告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1、左肺上叶腺癌(pT1bNOMOIa2期);2、左下肺不全性扭转?;3、左下叶肺间质弥漫性出血并淤血实变;4、左侧胸腔少量积液;5、肺部感染。

2022年6月20日,原告罗某某入H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肺肿瘤术后,肺部感染”,2022年7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肺下叶坏死;2、左侧脓胸;3、左肺上叶腺癌术后(pT1bNOMOIa2期)。

2022年8月17日,原告罗某某入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全肺切除术后”,2022年8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1、纵隔移位;2、左全肺切除术后;3、睡眠障碍;4、左侧胸腔积液(少量);5、左侧气胸(少量);6、左肺上叶腺癌(pT1bNOMOIa2期);7、声带麻痹。

2022年12月14日,被告某医院向原告罗某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1、左肺上叶腺癌(pT1bNOMOIa2期);2、左全肺切除术后;3、声带麻痹(左);4、纵隔移位;该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1、加强营养支持治疗;2、注意保暖及呼吸防护;3、定期门诊复查随访;4、定期来院行化疗治疗。

【原告陈述】

2022年4月14日,原告以尿频、尿急、尿痛伴发热两天余为主诉,前往被告处就医,经被告医生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以及左肺上叶结节(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2022年5月6日,行手术治疗。

【原告认为】

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造成原告左侧声带麻痹,致重度构音功能障碍。同时出现肺部感染,终致左全肺被切除,睡眠出现障碍等问题,因此被告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604,186.78元。

【被告辩称】

1、被告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和医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诊疗操作规范,符合医学常识常规,原告所述的伤害与被告诊疗之间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也无医疗过错行为;

2、原告在起诉中所主张的各项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并且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不符合规定。

3、关于本案原告术后左下肺不全性扭转被扭转,是一个很少见的并发症,诊断困难,平均诊断期间是2到14日不等;

4、被告在原告一次术后住院期间进行了检查评估,及时明确了二次急诊手术诊断,探查有效救治的必要性,因此未能及时手术切除左下肺救治,是因原告的要求而导致,并不是被告判断不清,保守治疗和能力不足延误所导致;

5、从医学专业性的角度,原告声带麻痹是在某西医院诊治结束以后发生的,在被告处和某西医院出院时,均没有声带麻痹的表现和诊断,所以此次鉴定不具有客观性,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评判。

【鉴定结果】

原告罗某某,女,一肺叶切除术后为8级伤残,发生功能或构音功能障碍重度,为8级伤残。医方(某医院)在为患方(罗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延误诊断和治疗、加重患方肌体损害,存在未尽谨慎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参与度)建议为40%。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向原告罗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7,882.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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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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