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医师处方权“开放”再进一步

元元的备忘录 2024-06-20 09:59:33

“基层的慢病患者数量庞大,防病和管病同样重要。在实践中,公共卫生医师(以下简称公卫医师)虽然可以给患者做生活方式方面的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与疾病随访,却无法给予更进一步的用药建议以及医嘱,疾病一线诊疗工作职能与实践的长期缺位,公卫医师群体无法深入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预防医学也无法真正落地。”

公卫医师处方权从“有”到“无”

1999年5月1日我国执业医师法开始施行,公卫医师迎来处方权由“放”到“收”的转折。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超范围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在公共卫生和临床医学之间划下了一条明确的分界线。在此基础上,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公共卫生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限定为公共卫生类别专业,包括疾病控制、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但不具备临床处方权。

公卫医师缺乏处方权直接结果:防治脱节

公卫医师缺乏处方权给基层疾病预防和管理带来了诸多的障碍。基层的慢病患者数量庞大,防病和管病同样重要。在实践中,公卫医师虽然可以给患者做生活方式方面的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与疾病随访,却无法给予更进一步的用药建议以及医嘱,疾病一线诊疗工作职能与实践的长期缺位,公卫医师群体无法深入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预防医学也无法真正落地。

以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为例,原本是由疾控部门的公共卫生医师来负责病例的随访和治疗干预,但现在,随访是由疾控来做,处方却只能由临床医生来开,患者的全周期规范化治疗管理便出现了脱节。

处方权“开闸”,“医防融合”的春天来了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开展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试点。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2024年6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有关情况。国家疾控局副局长沈洪兵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探索公卫医师处方权的相关工作情况。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沈洪兵表示,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是疾控体系改革的重点任务,也是创新医防融合机制的重要举措,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医师队伍的专业能力,满足群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明确处方权相关政策是关键

为更好地实施公卫医师处方权所需明确的三个方面内容:

明确公卫医师内涵:

公卫医师应是具备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专业背景,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注册执业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不仅包括基于人群的监测、调查、评估和干预,开具针对群体的大处方,还应包括针对个体问题开具的个体处方。

明确公卫医师处方权范围:

公卫医师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疾病防治工作,应根据其具体从事的疾病防治内容,授予相应范围的处方权。

这意味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等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公卫医师,将根据他们的专业领域和工作内容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明确公卫医师处方权准入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对具备能力的公卫医师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这涉及建立规范化流程,确保公卫医师在获得处方权前接受必要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证明其具备开具处方的能力和知识。

明确公卫医师的角色、职责和处方权的范围,以及确立准入制度,可以促进公卫医师更有效地参与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的整体效能。

授予基层公卫医师处方权存在基层医师缺乏、服务对象需要和医防结合体系建设需要3个客观因素,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优势和公卫医师临床基础2个主观因素。

思考:可否合并基层公卫医师和全科医师职能?

家庭医生制度是初级卫生保健的核心内容,随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需求增加,目前合格的全科医师数量存在较大缺口。

若考虑合并基层公卫医师和全科医师职能,可否由公卫医师牵头带领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预防医学一级预防的前端思维?

如果允许公卫医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培训合格后获得全科医师资质,是否能高效利用医师资源,发挥其防治结合的专业特长,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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