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高管增持爽约股民起诉索赔900万元开启一个里程碑维权事件

杜坤微 2024-05-29 02:36:50

一颗唾沫一颗钉,说的是诚信的重要性,但是说的容易做起来很难,A股市场诚信意识并不高,违背承诺的事件不断发生,违背承诺,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责任,这真的是一个难题!

资本市场各种侵权官司层出不穷,但最近一个索赔案例还是引发笔者的关注,在于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例,也是资本市场针对承诺发起诉讼的不多案例,在A股,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高管口出狂言者不少,引发股价异动者也不少,但被投资者索赔的案例是少之又少。

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索赔金额还是很大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本案缘起于被告的增持承诺,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司发布公告,载明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嗣后,金力泰公司再次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公司公告称,袁某、罗某未依照承诺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

看到高管大手笔增持股份,兴冲冲买进股票,结果高管没有增持股份,自己遭遇巨大投资损失,心里那个懊恼是难以言说 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说是一种资本市场的进步。但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资本市场并非易事​,在于​维权官司需要有一个综合的评估。​

股东高管增持和上市公司回购虽然对股价的影响不一,有的带来立竿见影的上涨,有的并不能阻挡股价的下跌,但是市场专家和主流媒体一直认为增持和回购是市场巨大利好,对股价影响是正面的,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确实股东高管增持,向市场释放一种积极的信号,那就是认为股价被低估,看好未来的股价表现,毕竟如果认为股价还有下跌空间,股东也好高管也好,一般而言是不会选择增持的,尤其是大手笔增持,按照原来增持计划,两位高管增持金额是不低的,向市场释放的信号也是较为积极的,按照原来的增持计划,两位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从股价走势看,即使宣布高管大手笔增持公司股份,也没有改变股价短线运行轨迹,看来高管增持在市场看来并不是什么天大的利好,6月15日,金力泰股价是18.77元,股价可以说是单边下行,6月16日,股价长阴杀跌,跌了4.37%,到了7月19日最低股价是12.9元,高管选择在18.77元附近增持股份,可能与股价下跌幅度较大有关,金力泰在2月22日股价是22元,短短时间股价就跌到了18.77元,现在股价就更低了,只有5.33元,相比于公告增持时间点的股价就不是腰斩而是脚踝斩了。

高管增持缘何不能提振股价,原因很复杂,一个是市场大环境不佳,主要指数处于调整之中,其次是公司业绩不佳,2021年和2022年公司都是亏损的,在于公司从事涂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与房地产景气度有关,地产进入深度调整,公司也就很难出现业绩增长。

高管缘何爽约,没有增持一股股票,从公开信息看,因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现在 的问题是资金筹措困难,是增持股份多少而已,一股也不增持,似乎难以服人,为此证监会也是进行了处罚,上海监管局分别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现在焦点问题是,原告认为,是看了公司高管增持股份,选择买进股票,背后隐藏着增持是高管认为股价低估,希望与高管共进退,而且买进数量较多,可是因为高管违背诺言,增持爽约,造成投资亏损,为此提出赔偿主张,原告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公司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故要求金力泰公司、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这个赔偿主张是不是具有法律依据,关键是投资者投资损失与增持爽约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关键问题来了,高管宣布增持最终爽约,是不是属于虚假记载或者是误导性陈述,如果被认定虚假记载或者是误导性陈述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提出“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言外之意不能履行增持承诺,并没有主观忽悠增持的故意而是具有不可抗力因素,那就是无法筹集资金,完成增持的承诺。不可抗力下,被告认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能够筹集资金而看到大环境变化股价还有下跌空间增持面临损失,不增持,那就是有意的忽悠增持,可能是深陷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的,是需要承担一定比例 的赔偿责任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金力泰股价跌幅如此之大,与高管增持爽约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关联度,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使高管增持进行托底,股价是不是就不会下跌就会上涨,是很难下定论的,高管爽约增持,究竟会导致股价下跌多少,谁也说不好。

另外,投资损失,从以往部分案例看是需要扣除系统性风险的,这个系统性风险扣除,如何计算,是一个难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媒体报道,本次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聚焦公开承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体系、违反增持承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等方面,重点围绕双方争议的被告方是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类型侵权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

从字里行间看,司法机关还是非常慎重的,在于争议金额很大,也在于案子本身的示范意义很大,涉及到对虚假陈述如何理解问题,涉及是不是需要赔偿,如果赔偿投资损失怎么计算,不管这个案子有怎样的判决结果,将会引发资本市场巨大的震动,在于忽悠式增持回购非常普遍,一旦有了判例存在,忽悠式增持回购的诉讼就可能依样画葫芦。

这一案例暂时没有结果,其最大意义在于股东高管需要慎开尊口,避免引发侵权官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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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坤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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